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2026-01-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3
案號:建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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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 審原 告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
再 審被 告 東瑞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銀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9月17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事項,當事人對於最高法院以其上訴
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
用同法第499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最高法院管轄(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聲字第201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再審原告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之再審事由,對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並對本院113年度建上字第22號判決(下稱原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原確定裁定係再審原告對原確定
判決所提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裁定,再審原告對原確
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專屬最高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最高法院。至再審原告對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部分,則由本院另行裁判,併為敘明。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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