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HV 分割遺產(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TPHV
2026-06-09
案號:家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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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抗字第45號
抗 告 人 李正蓉
李正達
李正仁
李正琴
李正義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勝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宇軒等間請求返還借款聲請再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再
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
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
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已經確定,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
第497條之情形而聲請再審者準用之,亦為同法第507條所明
定。次按第一審法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452條第2項之規定,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廢棄原判決,將該
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如該第二審法院即為管轄法院,雖無
須移送,按諸同條項之本旨,亦應以判決廢棄原判決,就該
事件自為裁判(最高法院30年渝上字第138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查本件相對人陳宇軒、陳韻如(下稱陳宇軒等2人)為訴外人
即被繼承人楊采華之孫子女,因其母李正瑜先於楊采華死亡
,由其等代位繼承楊采華之遺產,並以楊采華之配偶李宗應
、子女即抗告人李正蓉、抗告人李正達、李正仁、李正琴、
李正義(下合稱李正達等4人)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
由原法院以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受
理(李宗應於訴訟中死亡,由李正蓉及李正達等4人承受訴訟
),嗣李正蓉於本案訴訟進行中反請求陳宇軒等2人返還李正
瑜積欠李正蓉之借款新臺幣(下同)215萬元本息,經原法院
以113年度補字第822號裁定(下稱822號裁定)命補繳反請求
裁判費,李正蓉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家抗字
第19號裁定(下稱19號裁定)予以駁回,雖經李正蓉對之聲明
異議,亦經駁回,19號裁定即告確定,有前開裁判可參(見
本院卷第57至74頁)。李正蓉、李正達等4人對於822號、19
號裁定聲請再審,應專屬本院管轄,原法院未裁定移送本院
,逕裁定駁回其聲請,依上說明,自屬違背專屬管轄。抗告
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原裁定既有可議,仍屬不能維持,自
應予以廢棄(抗告人聲請再審部分,另由本院依法處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翁儀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