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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HV 分割遺產(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TPHV 2026-06-09 案號:家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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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抗字第45號
抗  告  人  李正蓉
            李正達
            李正仁

            李正琴
            李正義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勝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宇軒等間請求返還借款聲請再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再
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
    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
    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已經確定,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
    第497條之情形而聲請再審者準用之,亦為同法第507條所明
    定。次按第一審法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452條第2項之規定,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廢棄原判決,將該
    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如該第二審法院即為管轄法院,雖無
    須移送,按諸同條項之本旨,亦應以判決廢棄原判決,就該
    事件自為裁判(最高法院30年渝上字第138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查本件相對人陳宇軒、陳韻如(下稱陳宇軒等2人)為訴外人
    即被繼承人楊采華之孫子女,因其母李正瑜先於楊采華死亡
    ,由其等代位繼承楊采華之遺產,並以楊采華之配偶李宗應
    、子女即抗告人李正蓉、抗告人李正達、李正仁、李正琴、
    李正義(下合稱李正達等4人)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
    由原法院以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受
    理(李宗應於訴訟中死亡,由李正蓉及李正達等4人承受訴訟
    ),嗣李正蓉於本案訴訟進行中反請求陳宇軒等2人返還李正
    瑜積欠李正蓉之借款新臺幣(下同)215萬元本息,經原法院
    以113年度補字第822號裁定(下稱822號裁定)命補繳反請求
    裁判費,李正蓉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家抗字
    第19號裁定(下稱19號裁定)予以駁回,雖經李正蓉對之聲明
    異議,亦經駁回,19號裁定即告確定,有前開裁判可參(見
    本院卷第57至74頁)。李正蓉、李正達等4人對於822號、19
    號裁定聲請再審,應專屬本院管轄,原法院未裁定移送本院
    ,逕裁定駁回其聲請,依上說明,自屬違背專屬管轄。抗告
    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原裁定既有可議,仍屬不能維持,自
    應予以廢棄(抗告人聲請再審部分,另由本院依法處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翁儀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