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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2026-04-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0 案號:再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再易字第26號
再審原告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益碩資訊整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99號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零壹佰伍拾壹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
    17定有明文。又再審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
    文。
二、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99號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5,000
    元(計算式:60萬元+41萬5,000元=101萬5,000元),依,
    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0,151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
    ,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
    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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