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2026-04-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0
案號:再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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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再易字第26號
再審原告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益碩資訊整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99號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零壹佰伍拾壹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
17定有明文。又再審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
文。
二、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99號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5,000
元(計算式:60萬元+41萬5,000元=101萬5,000元),依,
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0,151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
,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
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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