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6-03-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6
案號:上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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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易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宋岳霖
被 上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8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2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上訴不合法而可以補正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
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不定期間先命
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
444條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25號第一審判決
,於民國114年9月2日提起上訴,惟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2萬3,166元,經本院於115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15
年2月2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地警察機關,有本院裁定及
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3至65頁、第67頁),然上
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答詢表、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3頁、第77至79頁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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