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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5-10-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9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6號),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
    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
    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19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法院調查
    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
    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
    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3號裁定意旨
    參照)。又當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案件如已終結,
    其聲請即無實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13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1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案列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6號,下稱56號再審事件
    ),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僅泛稱其靠新北市社會局生
    活補助金、早期被害房屋被法拍、爆卡、被數家銀行追債至
    今,近八年間又遭數案陷害,曾有五案法官准予訴訟救助,
    法扶會也曾准予免費律師,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云云
    ,惟就其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本
    件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為釋
    明,且56號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在
    案,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據,不應准
    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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