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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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2025-08-29
案號: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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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消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李定陸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上訴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江禾畬
被上訴人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煇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謝佳凌律師
被上訴人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典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陳叔媛律師
程之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
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
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
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定有明文
。所稱涉及香港或澳門,係指構成民事事件事實,包括當事
人、法律行為地、事實發生地等連繫因素,與香港或澳門具
有牽連關係者而言。次按關於涉外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有明文規定,法院受理涉外民事事件
,於審核有無國際裁判管轄權時,應就個案所涉及之國際民
事訴訟利益與法庭地之關連性為綜合考量,並參酌民事訴訟
管轄規定及國際民事裁判管轄規則之法理,衡量當事人間實
質公平、程序迅速經濟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抗字第54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及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8條第1項本文規定,訴
請被上訴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港商雅虎公
司)應與其餘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害,而港商雅虎公
司係依香港法律設立,並經我國認許之法人(見本院113年
度審消上字第19號卷第46-48頁),是本件乃屬涉及香港之
民事事件,而上訴人主張之侵權事實發生地在我國,類推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我國法院就本件自有管轄
權,且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本件訴訟應適用
我國之法律。
二、被上訴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物流公司)經合
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為供伊母親李董秀清飲用,於民國110年5月
26日上午6時51分,在雅虎奇摩購物中心網站(下稱系爭網
站)訂購72瓶白蘭氏雙認證雞精(下稱系爭雞精)後,由新
竹物流公司之大溪倉庫出貨,再由被上訴人統一速達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統一速達公司)於110年5月29日配送至李董秀
清住所。嗣李董秀清於次月19日過世,伊於同年11月中旬至
李董秀清住所查看,發現系爭雞精未經飲用部分有封蓋失效
與漏液情形,經伊送請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
泰公司)檢驗發現有黴菌超標之瑕疵,另李董秀清住處遺留
之糞便,亦由大安聯合醫事檢驗所(下稱大安檢驗所)驗出
黴菌超標之情形;而食用黴菌感染之食物可能造成心肌梗塞
之併發症,且李董秀清生前為高血壓、心臟病之慢性病患,
以其免疫力低下之體質飲用含有黴菌之系爭雞精,已有高度
或然率引起心肌梗塞致死亡結果,縱李董秀清有特殊體質,
較一般人更易受到侵害,仍無礙於相當因果關係之成立。茲
因港商雅虎公司為經營系爭網站之授權通路銷售商,乃提供
系爭雞精販售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與提供系爭雞精之廠商
即訴外人馬來西亞商白蘭氏三得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已更名馬來西亞商三得利食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同負本件過失共同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另新竹物流
公司、統一速達公司均為負責運送系爭雞精之物流業者,卻
僅以紙箱包覆,未採取合理之防範措施,避免系爭雞精因碰
撞致封蓋失效與漏液而孳生黴菌,是其等對於李董秀清喝下
含有黴菌之系爭雞精後產生死亡之結果,具有過失之共同侵
權行為責任。為此,爰就伊因李董秀清死亡而支出之喪葬費
用共新臺幣(下同)13萬8675元,及非財產損害161萬1325
元,對港商雅虎公司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
項前段、第189條但書、第192條第1項、第194條前段、第19
5條第1項、消保法第8條第1項本文規定,及對新竹物流公司
、統一速達公司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
段、第192條第1項、第194條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
為命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伊175萬元,及自112年9月8日民事
增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之翌日起算法定
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
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175萬元,及自112年9月8日民事增加訴之聲
明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李董秀清係因老年常見慢性疾病引發急性心
肌梗塞而亡,與系爭雞精由港商雅虎公司之銷售、新竹物流
公司之倉儲服務,及統一速達公司之運送等過程及環節無任
何因果關係。上訴人並未證明李董秀清係因飲用受汙染之雞
精而感染死亡,及雞精瓶子有破漏及其破漏原因與統一速達
公司之運送、港商雅虎公司租用新竹物流公司所提供之倉儲
服務有關,自不得僅以李董秀清亡故後5個月始發現殘留破
損之系爭雞精,逕與李董秀清之死亡事實相互連結,並歸責
於被上訴人,遑論於客觀上亦難排除上訴人所指汙染係因其
長時間不當保存雞精所致等語,資為抗辯。並均答辯聲明:
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68頁):
㈠上訴人於110年5月26日經由港商雅虎公司經營之系爭網站下
單購買系爭雞精。
㈡系爭雞精自新竹物流公司之大溪倉庫出貨,由統一速達公司
於110年5月29日配送至上訴人指定之李董秀清住所。
㈢李董秀清於000年0月00日死亡。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上訴人主張港商雅虎公司販售之系爭雞精於新竹物流公司出
貨、統一速達公司運輸過程中發生碰撞,致封蓋失效與漏
液而孳生黴菌,伊母親李董秀清因喝下含有黴菌之系爭雞
精而死亡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自應
由上訴人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查上訴人提出之系
爭雞精訂單、外包裝照片、居服公司服務紀錄、事後拍攝
之系爭雞精外觀照片、上訴人與居服員對話紀錄、李董秀
清死亡照片暨住處馬桶照片等(見士林地院卷一第50、64
-106、280-284頁),僅能證明上訴人於110年5月26日在
系爭網站訂購系爭雞精,該雞精於110年5月28日出貨,李
董秀清之居服員曾於同年6月1日協助打開其中1瓶雞精,
李董秀清表示「晚點再喝」,李董秀清同年0月00日死亡
後,其住所尚有盒裝雞精,馬桶有多處髒汙等情,尚無法
認定系爭雞精送達李董秀清住處時之原狀及是否確有破損
或封蓋失效、漏液等情況;且居服員既協助李董秀清開啟
雞精,果若雞精有封蓋失效、漏液等異狀,衡情居服員應
會發現而不讓李董秀清食用,並向上訴人反應,益難認李
董秀清服用之雞精有上訴人所指之情形。再上訴人提出振
泰公司實驗室112年8月23日測試報告(下稱振泰測試報告
)、大安檢驗所113年5月28日檢驗報告(下稱大安檢驗報
告)欲證明李董秀清係服用含有黴菌之雞精而死亡,惟查
振泰測試報告僅能證明上訴人於112年8月14日所提供常溫
保存之測試樣品經測試之結果,生菌數陰性、徽菌及酵母
菌2.7×102 CFU/mL(見原審卷第217頁),大安檢驗報告
僅能證明將採檢時間為113年5月25日之Stool檢體進行微
生物學項目檢驗,其糞便培養之檢驗值ISOLATE 1:Mold-
like,COLONY COUNT:2+(見原審卷第313頁),上開樣品
未經上訴人證明為110年6月19日李董秀清死亡時所採樣及
其採樣後至檢驗前之保存方式,自無法證明李董秀清確因
飲用含有黴菌之雞精致死。參以李董秀清為00年0月間出
生,於000年0月00日死亡時年滿00歲,其死亡證明書勾選
之死亡方式為「自然死(純粹僅因疾病或自然老化所引起
之死亡)」,關於死亡原因,於「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或
傷害」欄位記載:「甲、急性心肌梗塞症」、「先行原因
(若有引起上述死因之疾病或傷害)」欄位記載「乙、(
甲之原因)慢性老年性失智症。丙、(乙之原因)高血壓
心臟病」等情(見士林地院卷一第448頁),未見與李董
秀清服用系爭雞精有何關連,更無從認定系爭雞精係因被
上訴人之販售、倉儲、運送等服務而變質、滋生黴菌。是
上訴人所舉前揭證據,均無法證明系爭雞精於送達李董秀
清住處時,即存有上訴人所指之瑕疵,更無從據以推論李
董秀清因飲用含黴菌之系爭雞精致生死亡結果。
㈢從而,上訴人對港商雅虎公司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
85條第1項前段、第189條但書、第192條第1項、第194條前
段、第195條第1項與消保法第8條第1項本文規定,對新竹物
流公司、統一速達公司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
第1項前段、第192條第1項、第194條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
規定,請求其等連帶賠償上訴人支出之喪葬費用及精神慰撫
金合計175萬元及自112年9月8日民事增加訴之聲明狀送達最
後一位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均屬無據。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
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
其上訴。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8
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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