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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6-04-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648號
抗  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彥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呂紀媚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27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職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固得通知
    當事人陳報其價額供核定之參考,惟法院仍應依職權為必要
    之調查,倘法院未予調查,竟命原告自行陳報,繼而以原告
    未陳報及繳納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自欠允洽。
二、經查:抗告人(即原告)於原法院係主張其為訴外人呂代中
    之債權人,代位呂代中以相對人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呂代
    中與相對人繼承之不動產,嗣呂代中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死
    亡,抗告人將被代位人變更為呂代中之繼承人即許雅台、呂
    永治、呂永泰(下稱許雅台等3人),依其113年2月27日「
    民事訴之聲明更正狀」載明之訴之聲明為:㈠相對人及被代
    位人許雅台等3人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
    割,所得價金由相對人各按其應繼分比例1/4、被代位人許
    雅台等3人各按其應繼分比例1/12分配之。㈡被代位人許雅台
    等3人於第㈠項所分得之價金,於新臺幣665萬4,366元及新加
    坡幣3萬5,721元之本息及違約金內由抗告人代位受領(見原
    審卷1第299-302頁);及其於114年5月27日「民事陳報狀」
    陳明其係代位債務人對於繼承公同共有之遺產行使遺產分割
    請求權等情(見原審卷2第79-80頁)以考,似難認抗告人起
    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有不明確或不特定之處,依上一說
    明,原法院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職權調查核定,
    尚不因抗告人未為陳明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下稱市
    價)而解免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義務。原法院未依職權核
    定抗告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逕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具體
    明確之訴之聲明、逾期未陳報市價之資料及據以補繳裁判費
    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以原裁定
    駁回抗告人之訴,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
    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發回原法院另為
    適法之處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張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附表:(即原審卷1第253頁)
編號 財產種類 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北市○○區○○路0小段000之0號 公同共有1611/30520 2 土地 臺北市○○區○○路0小段000之0號 公同共有1611/30520  3 土地 臺北市○○區○○路0小段000之0號 公同共有1611/30520 4 土地 臺北市○○區○○路0小段000之0號 公同共有1611/30520 5 土地 臺北市○○區○○路0小段000號 公同共有1611/30520 6 土地 臺北市○○區○○路0小段000之0號 公同共有1611/30520 7 土地 臺北市○○區○○路0小段000號 公同共有1611/30520 8 土地 臺北市○○區○○路0小段000號 公同共有1611/30520 9 土地 臺北市○○區○○路0小段000之0號 公同共有1611/30520 10 土地 臺北市○○區○○路0小段000號 公同共有1791/30520 11 建物 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0號 公同共有1/2 12 建物 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0號 公同共有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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