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2026-01-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628號
再抗告人    詹德豊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柏琪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114年
度抗字第162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
    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
    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前揭規定於對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
    提出再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再抗告人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對本院114年度抗字第
    162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再抗告裁判費1,500元
    。茲命再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