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6-0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0
案號: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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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273號
抗 告 人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婉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12月31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2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
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規定於抗告程
序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273號
駁回再抗告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林伊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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