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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2026-01-16)

勞資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6 案號:勞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抗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鄭新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
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抗告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
    定,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
二、查,抗告人前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
    原法院命相對人繼續僱用及給付薪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
    原法院以抗告人受本案敗訴裁判確定,依相對人聲請撤銷該
    假處分(案列:原法院114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抗告人不
    服,提起抗告,並以伊已就本案敗訴裁判提起再審程序,及
    本院114年度勞上字第8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另案)尚
    未確定為由,聲請停止本件抗告程序。然另案及本案確定判
    決之再審事件,均非本件抗告事件之先決問題,核與法院得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停止本件抗告程
    序,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陳雯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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