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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21 案號: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字第934號
上 訴 人 劉家馨  
訴訟代理人 鍾維翰律師
           趙靖萱律師
上  訴  人 江妍熹(原名江文軍)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
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975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
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江妍熹給付金錢、刪除下架貼文部分,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劉家馨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劉家馨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劉家馨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
    256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劉家馨於原審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㈠對造上訴人江妍熹應
    給付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息;㈡江妍熹應在社群軟體
    FACEBOOK(下稱臉書)「我是孔劉的太太,凱薩琳‧孔-江妍
    熹」粉絲專頁(下稱系爭粉專),以臉書預設字體及字型大
    小並以置頂方式刊登本件判決全文10日,且不得限制閱覽權
    限。㈢江妍熹應將如附表1、2所示文字(下分稱附表1、2貼
    文,合稱系爭貼文)刪除下架。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經原審為劉家馨一部勝敗之判決,兩造各自提起上訴。嗣
    劉家馨於本院就聲明㈢部分增加民法第18條為請求權基礎,
    係就其主張江妍熹不法侵害其名譽,補充法律上之陳述,非
    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依前揭規定,自無不合。
貳、實體部分:  
一、劉家馨主張:江妍熹為系爭粉專管理人,自民國112年8月17
    日至113年2月間在該粉專公開發表系爭貼文,不實指摘伊與
    訴外人即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創公司)處長許君
    逑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交友複雜、對婚姻不忠等涉及私德且
    與公共利益無關之文字,足以貶損伊在社會上評價,侵害伊
    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條
    規定,求為命江妍熹:㈠給付伊100萬元本息;㈡在系爭粉專
    以臉書預設字體、字型大小並置頂貼文之方式,連續刊登本
    案民事判決全文10日,且不得限制閱覽權限;㈢刪除下架系
    爭貼文之判決(原審判命江妍熹應給付劉家馨20萬元本息、
    刪除附表1貼文,駁回劉家馨其餘之訴。兩造就敗訴部分,
    各自提起上訴)。
二、江妍熹則以:許君逑於112年8月16日在其臉書帳號公開發表
    與劉家馨間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下稱許君逑貼文),並提及
    供應商為打探消息用身體換取資訊,經多家新聞媒體、社群
    平台大肆報導,伊依許君逑貼文、新聞報導、社群媒體內容
    為系爭貼文,非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涉之事,伊無
    侵害劉家馨名譽等語,資為抗辯。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301至302頁):
  ㈠許君逑於112年8月16日在其臉書帳號發表:「我許君逑受不
    了現在的婚姻…因此我多年來都與公司供應商還有客戶亂搞
    男女關係,時間點都是重疊的,透過供應商來公司開會時間
    帶出去吃飯、開房間…一直到現在都還是持續進行中…⒊聯詠
    科技(下稱聯詠公司)劉家馨已婚,育有一女。多年前供應商
    ,到現在雖然已婚,但我還是不放過可以玩的機會,雖然有
    上述可以固定打炮的對象,但我還是每天都必須要跟她聯繫
    搞曖昧。…知道那些供應商都為了打探公司消息用身體來換
    取資訊」等語。
  ㈡許君逑貼文發表後,當日新聞媒體、社群平台開始報導、討
    論,且有私密影片在網際網路上流傳。
  ㈢江妍熹自112年8月17日起至113年2月間止在系爭粉專發表系
    爭貼文。
四、劉家馨主張江妍熹在系爭粉專發表之系爭貼文不實在且與公
    益無關,侵害伊名譽,請求江妍熹賠償精神所受損害、在系
    爭粉專張貼判決內容、刪除系爭貼文等語,為江妍熹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茲析述如下:
 ㈠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
    ,無所謂真實與否。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
    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
    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申言之
    ,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
    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
    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言論係以
    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陳述混合
    意見表達之評論,該評論者倘於陳述前經合理查證,或依查
    證所得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陳述為真實者,即可謂已
    善盡注意義務,而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
 ㈡劉家馨雖主張江妍熹所為系爭貼文如附表1編號1、2、4、17
    、附表2編號2所示部分,指稱伊對婚姻不忠誠、與許君逑發
    生性行為、其看了性愛影片等陳述不實在(見本院卷第299
    頁),使閱聽者對伊產生負面印象,對伊於社會上之評價有
    所減損云云。惟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㈠、㈡,許君逑貼文提及其
    與供應商亂搞男女關係,每天與在聯詠公司任職之劉家馨聯
    繫搞曖昧,也知道供應商為了打探公司消息用身體換資訊等
    語後,各新聞媒體、社群平台隨即開始報導。又觀諸三立新
    聞網、聯合新聞網、TVBS新聞網、中時新聞網、自由時報、
    LINE TODAY、ET TODAY財經雲、年代新聞等媒體報導內容,
    除轉載許君逑貼文外,亦提及「群創光電一名許姓已婚處長
    」、「身體換資訊」、「群創處長睡3女」、「群創已婚處
    長自爆出軌還曝劈腿3女」、「私密片刪不完」、「訂單都
    這樣拿的」、「群創處長出軌3女」、「群創處長玩3人妻」
    等語(見原審卷第212至214、395至398、405至406、439、4
    43頁),可見江妍熹於112年8月17日起在系爭貼文所為上開
    言論,係綜合且未逸脫許君逑貼文、新聞媒體報導內容,而
    上開新聞媒體具有良好聲譽,報導內容應具有相當可信度,
    則江妍熹辯以伊信賴上開已公開資料為真實而加以傳述等語
    ,應可採信。
 ㈢劉家馨又主張江妍熹於系爭貼文如附表1編號1、9、19、3、1
    4、12、8、附表2編號1、5、11、4所示言論,謾罵伊為渣女
    、惡女、爛人、翻牆、ㄅ一ㄠ(三聲)、討客兄、整形整到壞
    掉、奶奶還比頭大、嘴唇跟小丑一樣、有綠綠的老公、腦袋
    不是普通的離奇(下合稱渣女等言論,見本院卷第299、434
    頁),但伊感情狀態為伊私生活,與公益無涉,江妍熹上開
    意見陳述詆毀伊名譽云云。惟許君逑貼文及上開新聞媒體報
    導提及供應商為打探公司消息用身體換資訊等事項,而劉家
    馨、許君逑任職之聯詠公司、群創公司均為具相當規模之上
    市公司,劉家馨是否為爭取業績,而與許君逑有不正當往來
    ,攸關上市公司間交易有無違背誠信廉潔、投資人利益等公
    共利益,並非單純醜聞,自屬可受公評之事,則江妍熹依據
    許君逑貼文、新聞媒體報導,本於上開事實之認知,而為渣
    女等言論,其用詞雖尖銳、粗鄙,令劉家馨感到難堪或不快
    ,然參諸系爭貼文所根基事件之情狀、各該文字前後內容脈
    絡,尚難認其係恣意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未
    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應係基於善意所為之適當評
    論。
  ㈣從而,系爭貼文關於事實部分,江妍熹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實,就意見表達部分,係就涉及公共利益之可受公評事項,
    基於善意所為之適當評論,均無不法侵害劉家馨之名譽。
五、綜上所述,劉家馨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江妍熹給付100萬元本息、在系
    爭粉專連續刊登本件民事判決全文10日、刪除下架系爭貼文
    ,均非正當,不應准許。原審命江妍熹給付20萬元本息、刪
    除下架附表1貼文部分,尚有未洽。江妍熹上訴論旨指摘原
    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
    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審否准劉家馨請求江妍
    熹給付80萬元本息、刊登本件判決主文、刪除下架附表2貼
    文部分,核無不合。劉家馨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
    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劉家馨之上訴為無理由,江妍熹之上訴為  
    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附表1:
編號 發表時間 言論內容 1 112年8月17日 更正老公已是瑞昱副總VP 聯詠那個專睡處長的女人 螃蟹一呀,爪八個, 兩頭綠綠,這麼大個, 眼一擠呀,脖一縮, 爬呀爬呀過君逑。 我很討厭渣男, 但是我也嫉妒厭惡渣女。 性愛影片我看了,那三個女生一點都不無辜,每個都很enjoy。 君逑寶貝3號,聽說現在把自己整成塑膠人,私生活非常驚人,現任老公還是瑞昱處長。 上班睡群創處長, 下班睡瑞昱處長。 橫批:專睡處長。 老公現在人在國外出差, 應該很想衝回來休妻! 2 112年8月17日 安雪莉(聯詠寶貝3號)曾經有過一段婚姻,跟第一任老公生的孩子已經上國中了。 離婚後跑來去瑞昱當業務,知道長官單身,就主動投懷送抱,順利成為處長夫人,現在更晉身成副總夫人,兩人生了一個女兒,現在唸幼稚園。 偶然間,安雪莉巧遇了大比康,大比康對她來說有著致命的吸引力。 副總的照片我看了,是個好人,比康大小也很正常,稱不上帥,但是也絕對不會有人說他醜。 同公司的人說,副總是個憨厚老實的純情男,有夠可憐,頭頂超綠。 只能說,安雪莉的故事真的超勵志,人生非長官不睡。 最後,我相信竹科雖然很多騙感情騙身體的渣男,但是被騙的純情男也不少,請保重。 3 112年8月18日 女生的感知就是比男人精準強大 不只一個女生私訊跟我說,安雪莉真的很ㄅ一ㄠ(三聲),沒什麼女生朋友,都跟男人混。 Cheery Ho也差不多,社群上都是男人在留言,你一句我一句的打情罵俏,把老公當青瞑。 往往男生覺得漂亮的對象,女生都覺得不怎麼樣啊,真正漂亮能幹有實力的女生,卻又被男人當成鬼,不然就是開嗆「台女都一樣」。 醒醒吧還在閉眼的男性,快點培養「女性識讀」的能力。 4 112年9月間 小聰明讀者表示 「副總就是不處理外遇,處理妳啊,有夠瞎。」 #這麼好的老公打著燈籠都找不到 5 112年9月間 我社區的管理員大哥,感覺是做身體健康的,小時候在美國長大。 因為寶貝三號的事情,我有提醒管理員大哥,可能又要幫我收一些奇奇怪怪的信件。 大哥今天跟我再次聊到這件事情,他說:「丟臉的事還敢告,臉皮滿厚的,難怪敢做這種事,真的愛就不會做傷害對方的事。」 對於綠綠的副總,大哥的評論是:「太放縱自己老婆吧!」 講到最後,大哥自爆:「我堂弟是XX的總編輯,之前是OO的總編,被挖到XX。」還截圖給我看他所言不假。 哈哈哈,我來想想可以怎麼拜託XX的總編輯讓我爆紅吧! 有很多秘密的人,記得對社區管理員好一點,他們是知道最多住戶秘密的人。 不過我還好,因為我生活超級規律無聊,但是沒有開車的我,目前都把停車位給管理員大哥用! 6 112年11月12日 我還是不懂,「老公是螃蟹副總,男友是君羊創處長」,哪裡妨害妳名譽了,妳很懂睡 像我老公孔劉,男友寅成, 每天也都睡得樂不思蜀的。 我們同一國好不好,讓別人對我們一起羨慕、嫉妒、恨! 7 112年11月14日 讓我為您戴上一頂綠色的帽子 副總我在門口等您五分鐘 送您一頂我的「原味帽」 #老實人 #生活總要帶點綠 8 112年11月14日 因為偵查不公開,我暫時不能說明警察問了我什麼問題。 但是我還是想說,寶貝三號的腦袋不是普通的離奇。 副總是嫌自己太聰明,想要洗基因讓自己的後代笨一點嗎? 阿彌陀佛 9 113年1月間 我真的覺得我應該再來寫一本「惡女」的書,才能平衡一下形象,不然大家都說我仇男。 #女人壞起來真的比男人還可怕 目前可以寫的主角已有:直銷騙子懶覺瑜、新聞界素秋姨、螃蟹爬牆副總夫人、教育界大瘋女 #惡女們不用太緊張因為我會先把劇本寫完 10 113年1月間 #關於大比康跟副總的加腥寶貝 耶,這個久違的畸戀二人組的名字再次出現,是不是讓你們覺得既熟悉又陌生? 這世界上有很爛的記者,也有好的記者。 我答應到時候開庭,會給某家電視台獨家採訪權及跟拍權。 這麼歡樂的案子,才是流量密碼啊。 11 113年2月間 #群創我來了(有人要買豬鼻子嗎) 來幫#加腥寶貝尋找她魂牽夢縈的姘頭大比康 #科技業最後一塊拼圖補上。 特地戴了豬鼻子,我發現鼻孔大,呼吸並沒有比較順暢,而且鼻孔一大,看起來就會很像豬 不過為了藝術犧牲形象,我可以沒關係。 我還準備了兩頂帽子,一頂是「#您老婆真棒」,一頂是「#抓奸現場請戴好此綠帽」。 冤有頭,債有主,妳想要回覆名譽應該去找#大比康,找我真的不對捏,我覺得#妳對大比康還有愛,#這樣螃蟹副總怎麼辦? 妳到底被離婚了沒啊,老公好可憐。 12 113年2月間 期待快點開庭,這樣我就可以看到傳說中整形整到壞掉,而且奶奶還比頭大、嘴唇跟小丑一樣的加腥寶貝。 我真的很想跟妳相見歡。 而且每次來竹科都很好玩,有竹科神秘人士會全程陪玩,我愛她們 今天出發的時候,也遇上了上回讓我得到3萬個讚的705廖建利司機伯伯,伯伯沿路陪我聊天。 回程時,新竹站上車時,高鐵上人滿到爆,桃園站一到,一個伯伯準備下車,他指定我去坐他的位子,一整個人品大爆發。 結論,我還要再來新竹玩,新竹好好玩 #還好孔太太不是大比康 #不知道螃蟹副總今年年終幾個月 13 113年2月間 #高端玩家#陸版牛家腥 瞞著交往兩年多的CEO男友,閃嫁富二代,最後慘遭富二代退婚。 螃蟹副總,您要硬起來啊,不要讓別人笑台灣男人軟綿綿 #一邊是副總一邊是處長 #左右的不是為難了自己 副總啊,不要讓您的年終獎金,變成流律師拿去做公關上媒體的高級禮盒,以及您愛妻身上的填充物。 浪費啊~ 14 113年2月間 孔太太:「#我從來就不怕人設翻車,#因為我每天都在開碰碰車。」 最近看到很多人提醒「請網紅善用流量」,水能載舟,也能覆舟,我覺得非常忠肯,因為如果濫用,有一天反作用力可能會反噬自己。 … 雖然我因為寫文章已經成了「被告專業戶」,但是那些愛亂告人的人,才是最不要臉的人。從那個桃園甜不辣手成男、台北市府前機要秘書張胖、一路到討客兄的螃蟹副總夫人,他們幹了傷天害理的事情,還不知道低調,只會以訟止謗,最終都會走向滅亡。 … 15 113年2月間 發哥長官說:「她(澱粉小姐)的TA都是苦命人,苦命人才會想吃別人推薦的保健品來延年益壽。」 發哥長官要我多做研究那些在我粉專潛水的竹科高學歷高收入的男人,到底什麼時候會掏出卡來。 所以我就問, 竹科男你們到底想買什麼? 壯陽藥?小孩玩具?安太座愛馬仕? 已經數不清n個人跟我說「史考特˙沈」是大好人,只是娶了不好的女人。 我已完全知悉。 我會快點寄賀卡給他,連那頂原味綠帽一起寄出。 16 113年2月間 #好詩好濕(承上篇) 群創有個許大比康 發哥有個許大比康 兩人山前來比康 不知是群創的比康大 還是發哥的比康大 但是我還是最愛讓螃蟹副總戴綠帽的淒厲人妻「寶貝三號」 17 113年2月間 到底是情愛的糾葛、命運的糾纏、金錢的誘惑,還是利益的衝突? 竹科真的是一個很奇妙的地方。 之前群創處長sleep螃蟹副總夫人, … 18 113年2月間 雪莉的老公是螃蟹副總,但是她戀上了有大比康的群創許姓處長。 米迪的老公是綠能源大老闆,但是她戀上了有大比康的發哥許姓處長。 #強烈懷疑兩名許姓男子有血緣關係 #而且專玩水字部首姓氏男子的妻子 雪莉和米迪的老公,看起來各方面都大勝有著大比康的對手,這兩個女人到底在想什麼 #史考特和阿爾文的悲傷真的很悲傷 19 113年2月間 「生命中的小人,也可以是人生裡的貴人」 2024年我強烈領悟這句話的真諦。 LINE群組內,好多人跟我說,他們都是從群創大比康事件開始追蹤我,還去買了我的三本書來看。 看到大家對我這麼好,開庭當天一定廣邀大家蒞臨現場。 不過呢,我對於寶貝三號和她那個目小奸詐臉的網紅律師都是「巨蟹座」這件事情,感到非常不爽! 怎麼可以這樣玷污我老公的星座! 巨蟹座爛人怎麼這麼多 … 
 
附表2:
編號 發表時間 言論內容 1 112年8月17日 【號外】 感謝讀者提供最新消息,  聽說大比康目前留停,下禮拜五正式滾蛋。 元配這次的怨念真的夠深, 一開始就決定往ㄙˇ裡打! 我之前在上一個粉專「渣男動物園」就有說過,  如果想讓一個渣男徹底毀滅, 只去找渣男的外遇對象理論是不夠的。  不只會被小三視為「不被愛的第三者」,  要是情緒稍微失控,還會被當成神經病,  旁人就會覺得渣男外遇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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