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5-11-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0
案號: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378號
抗 告 人 莊詠傑
送達代收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本院114年
度上字第3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裁判費
,應依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
加徵10分之5。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亦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114年度上字第3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
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5日內補正,如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