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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HV 訴訟救助(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PHV 2026-06-10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48號
抗  告  人  李寶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瑞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148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
    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提起抗告經命補正
    而仍未繳納裁判費,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15年4月29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148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本院於115年5
    月15日裁定請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抗告人逾
    期未補繳裁判費,有卷附查詢資料可資證明(見本院卷第45
    至49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陳雯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