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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4-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0 案號:抗更一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
再抗告人    劉健隆  
            劉健昌  

            劉健欣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本院115年
度抗更一字第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溢繳之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裁判費。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77條之18後段規定即
    明。本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115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裁定,提
    起再抗告,依上開說明,免徵裁判費,其等溢繳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茲依職權退還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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