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4-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0
案號:抗更一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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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
再抗告人 劉健隆
劉健昌
劉健欣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本院115年
度抗更一字第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溢繳之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裁判費。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77條之18後段規定即
明。本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115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裁定,提
起再抗告,依上開說明,免徵裁判費,其等溢繳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茲依職權退還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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