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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4-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281號
抗  告  人  廖世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
(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公司)前向原法院執行處
    (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就抗告人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公司)如附表所示投保之保險
    契約為強制執行(案列:114年度司執字第11769號、第3048
    8號,嗣後案併入前案合併執行,下合稱系爭執行事件),
    經執行法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核發扣押命令,並據三商美
    邦公司陳報抗告人有附表所示之解約金,抗告人於同年5月6
    日具狀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同年月12日裁定駁
    回其聲明異議(下稱原處分),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經
    原法院以114年度執事聲第2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
    告人此部分異議,抗告人就原裁定駁回其異議部分聲明不服
    ,提起本件抗告。
二、抗告意旨以:相對人對伊強制執行所執債權憑證之債權係伊
    任職第三人羅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羅傑公司)被設為
    人頭戶所背負之不存在債務,伊年紀漸長,謀生不易,身體
    狀況不佳,相對人執行之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係為保障伊基本
    生活所需,不應執行等語。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
    權金額未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
    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
    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
    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未
    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者,其主契約及附約之
    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終
    止債務人壽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主契約)時,主契約附
    加之附約為健康保險、傷害保險者,該附約不得終止;114
    年6月18日增訂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
    項、第129條之1、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
    原則(下稱人身保險契約執行原則)第5點第1項、第10點第
    4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抗告人對三商美邦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保
    險契約,要保人為抗告人,主約性質為人壽保險契約,計算
    至114年9月24日之解約金如附表所示,此有三商美邦人壽公
    司114年10月8日函檢送之保險契約明細表,及114年10月16
    日函可稽(見原法院執事聲卷第43-45、69-70頁),而三商
    美邦人壽公司陳報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均為新臺幣(
    下同)17萬7,341元,已逾直轄市政府公告114年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中最高標準者2萬379元(見本院卷第33頁)之1.2
    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計14萬6,729元(計算式:20379×1.2×6=
    146729【小數點下四捨五入】),依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
    之1規定,非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是執行法院
    就附表所示解約金扣押之強制執行處分,並無不當。至抗告
    人稱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佳,上開保險契約係保障其生活
    所需,雖提出診所檢驗資料(見本院卷第19-25頁),僅可
    認部分項目超過正常參考值,無從證明上開保險契約確屬其
    維持生活或醫療所必需。至抗告人另以其僅羅傑公司向相對
    人借款之人頭戶,對相對人之債務不存在云云,乃係就執行
    名義實體內容之爭執,尚非執行法院所能審認,抗告人據此
    稱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不能執行云云,亦無理由。
五、綜上,原處分駁回抗告人就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
    執行部分之聲明異議並無不當,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就上開部
    分之異議,自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
    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張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附表
編號 保險契約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生效日 保險契約狀態 主約險種性質 主約險種名稱 附約險性質 附約險名稱 解約金(元/新臺幣)  保險契約借 款本息 1 000000000000 廖世文 廖世文 087/05/06 繳費中 人壽保險 二十年繳費祥安終身壽險 1.人壽保險 2.人壽保險 3.健康保險 4.傷害保險 5.傷害保險 6.傷害保險 7.健康保險 8.健康保險 9.健康保險 10.人壽保險 1.二十年繳費重大疾病終身壽險附約 2.二十年缴費增額终身壽險附約(增額比例6%) 3.二十年繳費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4.意外身故及殘廢保險金 5.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6.傷害醫療保險金日  7.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8.二十年繳費日額型住院替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9.二十年繳費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10.二十年繳費祥安終身壽險增額選擇權 177,341 (預估解約日期114年9月24日) 0 2 000000000000 廖世文 廖世文 087/05/06 繳費期滿 人壽保險 二十年繳費祥安終身壽險  二十年繳費祥安終身壽險增額選擇權  177,341 (預估解約日期114年9月24日)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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