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2026-04-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23 案號:家再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A01  
再審被告   A02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113年度家上易字第4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84號)移送
前來,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又不
    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98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院113年度家上易字第46號判決(下稱原確
    定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於民國114年3月28日宣判,同年
    4月9日寄存在再審原告住所地之新竹縣警察局竹北派出所,
    有本院辦案進行簿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再審原告於同
    年月29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
    訴字第484號㈠卷〈下稱竹院㈠卷〉第9頁),是再審原告提起本
    件再審之訴未逾30日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二、再審原告主張:再審被告執本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96號確定
    判決(下稱196號判決)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
    院)聲請對伊財產為強制執行(案列新竹地院111年度司執
    字第56862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伊負擔附
    表所示款項,共新臺幣(下同)236萬6,503元,得與系爭執
    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抵銷,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原確定判決
    漏未審酌相關證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3款規定提
    起再審之訴,求為廢棄原確定判決,系爭執行事件應予撤銷
    。
三、經查:
 ㈠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
    證物,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且當
    事人在客觀上確不知該證物存在,致未斟酌,現始知之,或
    依當時情形有不能檢出該證物者始足當之,倘按其情狀依一
    般社會之通念,尚非不知該證物或不能檢出或命第三人提出
    者,均無該條款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27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再審原告主張發現如附表所示未經原確定判決審酌之證物,
    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云云。然查:
 ⒈就附表編號1、8、10、19部分,再審原告並未提出相關證物
    ,難認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
 ⒉就附表編號2至7、9部分,均於前訴訟程序114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且再審原告主張該費用均由伊支付,則
    該證物非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不知,其又未證明有何事實
    上之障礙,致不能於該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要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未合,再審原告
    執此為再審事由,自不可採。
 ⒊就附表編號11至18、20至31部分,此部分費用均在前訴訟程
    序言詞辯論期日114年3月5日(見本院卷第21頁)後始存在
    ,則該費用之單據均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
    證物,再審原告執此為再審事由,亦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
    ,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附表
編號 項目 日期 金額 再審原告主張之新證據 卷頁(竹院卷) 1 甲○○扶養費 107年11月至甲○○成年 294,000 ✗  2 甲○○詐欺案和解金 108/8/27 310,000 原確定判決114年3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 88 3 甲○○註冊費 108/8/27    4 摩托車 ✗  裕隆集團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 317 5 修車費 110/12/25、111/2/25  宏陽汽車修理廠維修明細單 319 6 汽車燃料稅、租車 112/5/15、97/4/30  估價單、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和潤公司代理收款申請書 321 7 修車費 106/4/13 10,850 手寫報價單 463 8 工作室、車庫租金、網路傳真、水電瓦斯 106年3月至107年10月 513,000 ✗  9 重複執行扶養費 106年3月至108年3月 508,032 臺灣銀行支票 315 10 3名子女扶養費 106年3月至107年10月 420,000 ✗  11 罰金 114/3/21 92,000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399 12 修車費 114/4/4 40,000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401 13  114/3/24 130,000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457 14 罰單 114/3/19 18,000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407 15 拖吊費 114/3/19 6,000 快速公路小型車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 449 16  114/3/21 900 快速公路小型車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 451 17  114/3/22 4,000 24H汽車道路救援拖吊簽認單 453 18 入監探視伙食費 114/3/27、114/3/31、114/4/6、114/4/9、114/4/14、114/4/17、114/4/21、114/3/24、114/3/20、114/3/24 7,000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收容人接見送入物品三聯單 409-427 19 入監探視伙食費 114/4/23、114/4/28 2,000 ✗  20 購買監獄生活物品 114/4/23 550 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收容人家屬代購物品清單 429 21  114/4/6 855 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消費合作社訂購單收據 431 22  114/4/6 645  432 23  114/3/31 310  433 24  114/3/31 1,197  434 25  114/4/14 716  435 26  114/4/28 1,153 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收容人家屬代購物品申請單 437 27  114/3/20 1,186 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消費合作社訂購單收據 439 28  114/3/20 438  441 29  114/3/24 882  443 30  114/3/31 332  445 31  114/3/24 2,457 墊腳石電子發票證明聯、信用卡收據 447 合計   2,366,503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