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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2026-01-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金上更四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更四字第5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古鎮華律師
            黃紹杰律師
被 上訴 人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被 上訴 人  王令麟  

            王令一  
            許忠明  
            李友江  

            邱兆鑫  

            達嘉麟  


            張樹森  
            潘凌雲  

            蕭國和  
            蔡政達  
            蔡東龍  
            蔡松蒼  
            蔡宜秀  
            蔡明娟  
            陳清吉  

            黃鳴棟  

            蔡高明  
            陳珮華  

            陳珮真  
            陳林慧嬪
上二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思瀚律師
被 上訴 人  沈雪香(即洪淵源之承受訴訟人)    

            洪碩嬪(即洪淵源之承受訴訟人)

            洪薔茗(即洪淵源之承受訴訟人)

            洪梓峻(即洪淵源之承受訴訟人)



            洪愷(即洪淵源之承受訴訟人)

            鄭金貴  
            鄭志宏  
            蕭惠瑛  


            蕭俊傑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原名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傅文芳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敏全  
            阮呂艷  

            何志儒  

            鄭戊水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沈雪香、洪碩嬪、洪薔茗、洪梓峻、洪愷為被上訴人
洪淵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
    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
    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
    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
    之,為同法第177條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上訴人洪淵源在本院前審(111年度金上更三字第2
    號)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判決後之同年12月29日死亡,有其
    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限閱卷第3頁),其全體繼
    承人為配偶沈雪香、長女洪碩嬪、次女洪薔茗、長男洪梓峻
    及三女洪愷,有親等關聯資料及個人戶籍資料可稽(見本
    院限閱卷第5頁至13頁、19頁),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
    事法庭114年11月25日中院漢家良字第1142000544號函復查
    無洪淵源之繼承人向該院聲明拋棄繼承之事件(見本院卷第
    381頁),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
    規定,依職權命沈雪香、洪碩嬪、洪薔茗、洪梓峻、洪愷
    為被上訴人洪淵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宋泓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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