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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等(2025-11-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重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實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全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全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實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零玖佰柒拾伍元准予
退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返還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對造上訴人實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實美公司)在
    原審依兩造間簽訂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下
    稱系爭契約)及民法第511條規定起訴請求上訴人全謹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謹公司)給付積欠工程款及賠償預期
    利益損害共新臺幣(下同)3135萬8925元本息;全謹公司則
    提起反訴,依系爭契約或民法第179條、第227條規定,請求
    實美公司返還溢領工程款3131萬1559元本息。原審就本訴部
    分判命全謹公司給付669萬6123元本息,駁回實美公司其餘
    之訴,並駁回全謹公司之反訴。全謹公司對於原判決本訴命
    其給付實美公司669萬6123元本息及反訴駁回其請求實美公
    司給付95萬2751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
    764萬8874元(計算式:669萬6123元+95萬2751元=764萬887
    4元,原審誤行核定為3800萬7682元,全謹公司抗告後,經
    本院廢棄並變更核定如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6507元
    ,惟上訴人前向本院繳納54萬7482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
    收據可稽(見本院卷第102頁),溢繳41萬0975元。其聲請
    退還,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陳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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