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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停止執行(2025-09-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2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益碩資訊整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再審
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44號),聲請停止執行,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倘債務人所提訴
    訟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
    債權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即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
    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就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66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44號,下稱系爭再審
    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停止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1084號給付工程款強制
    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等語。經查
    ,系爭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114年度再易字第44號判決駁
    回。依上說明,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即無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
    ,聲請人所為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吳孟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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