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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聲請再審(2025-11-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3 案號: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541號
抗  告  人  張素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
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
聲再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2款
    及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所聲明不服之裁定及再審理由。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
    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未表明再
    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得逕行以其聲請不合法,予以
    駁回。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再審,僅泛稱原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991
    號事件之借款額已協商清償結清,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無權扣押薪資,係違背善良風俗,有判決理由
    與主文顯有矛盾,懇請惠賜公正清查云云,並未表明係對何
    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且未敘明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
    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
    聲請,並無違誤。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張宇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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