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聲請再審(2025-11-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3
案號: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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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541號
抗 告 人 張素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
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
聲再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2款
及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所聲明不服之裁定及再審理由。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
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未表明再
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得逕行以其聲請不合法,予以
駁回。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再審,僅泛稱原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991
號事件之借款額已協商清償結清,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無權扣押薪資,係違背善良風俗,有判決理由
與主文顯有矛盾,懇請惠賜公正清查云云,並未表明係對何
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且未敘明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
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
聲請,並無違誤。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張宇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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