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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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452號
抗 告 人 宋美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
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4項第4款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
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11
2年度司執字第63167號裁定,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原法院於
同年7月16日以士院鳴112司執勇字第63167號函命抗告人於
收受函文5日內,補繳異議裁判費1,000元(下稱補正函),
該函業於同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補正函、送達證書等件可
稽(原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3167號卷第876、880頁)。惟
抗告人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原
法院民事執行處查詢簡答表、原法院答詢表、公務電話查詢
紀錄可證(原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41號影卷第8、16至2
6、28頁),抗告人之異議,自不合法。從而,原法院以抗
告人逾期未繳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其異議,於法並無違誤
。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林伊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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