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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5-10-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8 案號: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331號
抗  告  人  鄭柏桓  
相  對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9月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14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向原法院聲請對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經該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12186號給付借
    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民國114
    年3月12日扣押伊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投分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北投分行)存款債權新臺幣70萬
    6185元(下稱系爭存款債權),惟依國民年金法第55條、勞
    動基準法第58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系爭存款債權
    乃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爰訴請相對人如數返還及自114年3
    月13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本件不法扣押系爭存款債權之
    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中國信託北投分行,原法院就本件訴訟
    有管轄權。詎原法院以相對人營業所在臺中市大雅區為由,
    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顯有
    違誤。爰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
    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是否成立無涉。而按私法人因侵權
    行為涉訟而被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
    、第15條第1項、第22條規定,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地之法院、侵權行為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得由其中任一
    法院管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537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抗告人起訴及抗告主張系爭存款債權因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
    遭不法扣押,致其受有損害,有民事起訴狀、系爭執行事件
    執行命令、抗告狀為憑(見原法院卷第12至14、62至64頁、
    本院卷第11頁),並於抗告狀主張本件不法扣押之侵權行為
    地在原法院轄區,依抗告人主張之相對人被訴原因事實包含
    不法侵權行為,中國信託北投分行所在地即臺北市北投區為
    侵權行為地,是抗告人主張依上開規定,原法院具有管轄權
    ,應屬有據。準此,抗告人向原法院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並
    無不合。原法院謂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非在其轄區,無管
    轄權而裁定移送臺中地院,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
    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陳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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