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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6-0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0 案號: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273號
抗  告  人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婉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12月31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2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
    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規定於抗告程
    序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273號
    駁回再抗告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林伊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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