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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2026-01-16)

勞資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6 案號:勞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抗字第83號
抗  告  人  鄭新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
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
度勞全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項規定,依同法第538條
    之4、第533條本文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勞動
    事件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同
    有適用。又提起再審之訴,非有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是故
    ,縱債權人對本案敗訴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亦不得阻
    斷其本案請求業經確定判決否定之效力。
二、查,抗告人前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
    命相對人繼續僱用及給付薪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原法院
    以109年度勞全字第9號裁定准許(下稱系爭假處分),嗣抗
    告人所提本案訴訟即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業經
    原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判決、本院112年度重勞上字
    第2號判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裁定抗告人敗
    訴確定(見原法院卷第58至101、280至283頁),依前揭說
    明,相對人得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不因抗告人有無就本案
    訴訟相關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而有差異。原裁定以
    抗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依相對人之聲請撤銷系爭假處
    分,核無違誤。另原法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已通知抗告人
    就相對人本件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該通知並於114年5月21日
    寄存送達抗告人(見原法院卷第264至266頁),抗告意旨謂
    原法院為裁定前,未使伊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云云,洵無可採
    。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陳雯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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