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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上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767號
上  訴  人  李鳳珠即好雅企業社

被 上 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送達代收人  蔡宛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
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7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收受原法院114年度
    訴字第2717號第一審判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
    第78頁),上訴期間自送達翌日即114年6月20日起算20日,
    加計在途期間3日,則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原應於114年7月12
    日屆滿,因當日為星期六之休息日,故順延2日至星期一屆
    滿,是上訴人最遲應於114年7月14日提起本件上訴。惟上訴
    人遲至114年7月15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此有民事上訴狀上之
    原法院收文戳足憑(本院卷第13頁),顯已逾上訴不變期間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不變期間,法院不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伸長或縮短之,本件上訴之不變期間,自不因上
    訴人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而得伸長,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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