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4-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9 案號:上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美芝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陳殷朔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劉境鏞  
            美芝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松田  
訴訟代理人  呂靜慧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王笙祐即早安美芝城

參  加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龎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對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31號(下稱第
    331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現由鈞院115年度聲再字第
    105號(下稱第105號)審理中,本件應俟第105號判決確定
    後再為審理,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惟有無停止之必要,法院本有裁量之權,非一經當事人聲請
    ,即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
    判,係指在於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
    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
    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
    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
    罪嫌,始足當之。
三、經查,聲請人因本件發生於民國112年9月1日火災事故而涉
    犯公共危險罪之刑事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
    易字第844號(下稱第844號)刑事判決其犯刑法第175條第3
    項之失火燒毀物品罪,處拘役50日,併得易科罰金,其不服
    提起上訴,本院以第331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聲請
    人對第331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現由本院第105號審理
    中等情,此有第844號、第331號刑事判決、歷審裁判及前案
    紀錄表(本院卷第109至121、215至231、257頁及本院限閱
    卷第17至19頁)可證。是前開刑事案件,並非於本件繫屬中
    所涉犯足以影響民事訴訟判斷之犯罪嫌疑,其聲請裁定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