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5-11-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0 案號: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378號
抗  告  人  莊詠傑  
           送達代收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本院114年
度上字第3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裁判費
    ,應依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
    加徵10分之5。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亦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114年度上字第3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
    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5日內補正,如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