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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HV 分割遺產(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TPHV 2026-06-10 案號:重家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上字第98號
聲 請 人即
被 上訴 人  王榮貴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盧德聲律師
追 加原 告  王榮昌  
            王榮德  

            張天生  
            張正帆  
            張正源  
            王素真  
            王瑜國  
            王瑜密  
            王瑜敏  
相 對 人即
上  訴  人  曾香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
年5月12日本院判決(113年度重家上字第98號),聲請更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四、㈣中關於「
王榮貴」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榮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
    ,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