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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給付退休金差額(2025-11-07)

勞資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7 案號:勞上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蘇文能  
            高春福  
            陳兩雄  
            李鶯墻  

            莊信忠  

            蔡進付  
            黃宏揚  
            李永祿  
            黃乾坤  
            劉銘耿  
            謝榮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邱靖棠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詹奕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
月25日所為判決(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其原本及正本均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平均領班加給」欄中關於「退休
前6個月3,371元」,及「被上訴人請求金額」欄中關於「14萬8,
990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退休前6個月3,371.1667元」、
「14萬8,890元」;附表編號6「平均領班加給」欄中關於「退休
前3個月1,88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退休前3個月1,883.3333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宋泓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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