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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排除侵害(2025-12-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9 案號:上更一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雲祥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被上訴人    許屹琦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王博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4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兩造就需電場址「義和里2鄰12號」房屋
及「內柵段埔尾小段270-6地號」土地之位置、面積、用途、社
會變化、需電用戶與周圍地所有人之利益及損害,列表比較利用
被上訴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架設電線,與
利用同段1801、1639地號土地之舊電桿架設電線,何者係損害周
圍地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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