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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確認通行權等(2025-12-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1 案號:重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陳寶蓮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劉浚哲  
            林菁惠  
            楊尚旻  
            黃慧芳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
            詹祐維律師
            林冠酉律師
參  加  人  兆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閔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
            詹祐維律師
            林冠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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