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H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PHM
2026-06-10
案號:上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18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品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129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700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品𦒋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6月18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品𦒋經訊問後坦承犯行,經原審判處有期徒
刑5年6月,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駁回被告上訴,足認被
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同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
疑重大;被告所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有期
徒刑10年以上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人性,已
有規避刑事執行的高度誘因,且被告先前供述反覆,可見有
畏罪之情形,足認有逃亡之虞,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
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的私益及防禦
權受限制的程度,認非予羈押,顯難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
序之順利進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l項第3款規定,裁
定被告應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羈押3月,至115年6月17日
,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院於115年6月9日訊問被告應否延長羈押,並聽取
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及被告之供述後,審酌被告所為前開
犯行及其年齡、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
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6月18日起延長羈
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