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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HM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PHM 2026-06-10 案號:原上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任睿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
年3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應更正內容」欄之記載,應
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6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
    編號一、㈧有如附表「應更正內容」欄所示之誤載,而上開
    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由
    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欄位 應更正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 編號一、㈧ 對任睿麟如其乙判決附表一編號27部分、就附表一編號28、29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暨應執行刑。 對任睿麟如其乙判決附表一編號27部分、就附表一編號35、36(分別對應其附表五編號28、29部分)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暨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