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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銀行法等(2025-10-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2025-10-07 案號:金上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元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武雄


選任辯護人  謝協昌律師
            絲漢德律師
            盧筱筠律師
            許睿芝律師(112年5月9日終止委任)
            王齡梓律師(112年7月7日終止委任)
參  與  人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田文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8812、11411、
14705、30690號、103年度偵字第79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中華全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
    新北市○○區○○路○段0號8樓之5,下稱「全球公司」)於民國
    97年5月以前,持有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
    00000號,址設基隆市○○區○○街000○00號4樓,該公司現已廢
    止,下稱「石油公司」)約45%股份,為石油公司具有控制
    力之股東,石油公司則持有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5樓
    ,該公司現已解散,下稱「優力公司」)約98%股份,優力
    公司之主要營業項目係經營加油站,嗣全球公司於97年5月
    間將其持有之石油公司股份全數出賣予恆益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9
    樓,負責人為陳武雄之配偶林錦花,下稱「恆益公司」),
    恆益公司再於97年12月間將該等股份全數出售予英屬維京群
    島商Bellfield Investments Limited(下稱「Bellfield公
    司」),故Bellfield公司自97年12月以後,即透過石油公
    司持有優力公司之股份,而Bellfield公司之實質股東、負
    責人為陳武雄,陳武雄於97年12月15日與Bellfield公司簽
    訂協議(Agreement),載明陳武雄為Bellfield公司之主要
    、最大股東,且Bellfield公司係以陳武雄承諾會於必要時
    監督與照管石油公司,作為其購入石油公司股份之先決條件
    ,陳武雄即因此於99至101年間,透過其所控制且為石油公
    司大股東之Bellfield公司間接控制優力公司,優力公司之
    重要印章由陳武雄保管,需經其准許始得用印,且優力公司
    習於正式董事會、股東會前先召開會前會,以便擬定董事會
    、股東會之提案,該等提案需於會前會經陳武雄同意後,始
    得提案到正式之董事會、股東會進行決議,優力公司每個月
    均會開會檢討當月營收狀況,會後皆須向陳武雄報告,優力
    公司之對外用錢、專案執行,均需聽從陳武雄之指示、取得
    其同意後為之,陳武雄即透過上開持股關係、用印制度及參
    與重要會議之方式,對優力公司之重要人事、財務、業務決
    策具有影響力。謝勝峰(業經本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5
    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於97年7月至102年2月擔任優力公司
    董事長,並實際管理優力公司完全持股之子公司翔揚整合行
    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臺北市○○區○○路
    ○段000號16樓,該公司現已廢止,下稱「翔揚公司」),係
    公司法第8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優力公司負責
    人及商業負責人;郭應志於99年11月至101年間擔任優力公
    司財務協理,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為優力公司經理人,在執
    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定之主辦會
    計人員;謝勝峰、郭應志均係受優力公司委託處理公司事務
    之人。沈慶德(甫經本院於114年7月24日以112年度金上重
    訴字第44號判決,尚未確定)於99年至101年間擔任優力公
    司監察人;周勝利於99年至101年間係翔揚公司登記負責人
    ;林泰榮於99年至101年間,係博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統
    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該
    公司現已廢止,下稱「博輝公司」)負責人(郭應志、周勝
    利及林泰榮部分業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468號判
    決確定)。
二、優力公司於99年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98年度之財務報告時
    ,因會計師認為優力公司多項投資失利,需於98年度之會計
    帳上認列虧損,將使優力公司淨值大幅降低至新臺幣(下同
    )1億7,000萬元,謝勝峰因而擔憂原優力公司之債權銀行會
    要求清償債務、不再同意放貸,倘若如此將影響公司經營,
    經向陳武雄報告上開狀況後,陳武雄(Bellfield負責人即
    優力公司實質控制人)、謝勝峰(董事長)、郭應志(財務
    協理)等人遂共同研擬對策,決定以優力公司先辦理減資4
    億元後再增資4億5,000萬元之方式,使淨值恢復到原先水準
    ,並將優力公司現已積欠各債權銀行之短期借貸,整合為多
    家銀行聯合之中長期貸款,且經聯繫各家銀行後,欲以優力
    公司向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企銀行)為主辦銀行(
    其餘聯貸銀行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台中
    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下稱安泰銀行>、全國農業金庫、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
    稱上海銀行>、板信商業銀行<下稱板信銀行>,以下合稱聯
    貸銀行團)之聯貸銀行團申辦貸款,且就增資4億5,000萬元
    部分,陳武雄表示將負責其中2億5,000萬元,剩餘之2億元
    則由謝勝峰負責尋找適合之增資對象,陳武雄、謝勝峰、郭
    應志為求增資4億5,000萬元以順利向銀行貸款,竟共同基於
    意圖為優力公司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財物交付1億元
    以上、違反公司法未實際繳納股款、利用不正方法使財務報
    表生不實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背信之犯意聯絡,先由
    謝勝峰於99年9、10月間經沈慶德介紹結識博輝公司之負責
    人林泰榮,因林泰榮斯時需要2億元資金興建太陽能電廠,
    然博輝公司未曾實際營運而欠缺資金,謝勝峰、林泰榮、沈
    慶德遂規劃以博輝公司名義向銀行借款,借款所需擔保品由
    優力公司負責處理,並將該筆借款充作博輝公司增資優力公
    司之款項,日後待增資驗資完畢後,優力公司再將該筆借款
    投資至博輝公司之太陽能電廠等事業,林泰榮乃願配合以博
    輝公司名義虛偽增資優力公司2億元,而與其等有共同違反
    公司法未實際繳納股款、利用不正方法使財務報表生不實結
    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及幫助以詐術使銀行將財
    物交付1億元以上之犯意聯絡;謝勝峰遂於99年11月底向陳
    武雄報告上開與博輝公司林泰榮洽談之情況,陳武雄即表示
    無力籌措2億5,000萬元之增資款項,要求謝勝峰自行籌措剩
    餘之2億5,000萬元增資款,謝勝峰乃基於優力公司完全持有
    翔揚公司,從而對翔揚公司有實際管理權限之考量,規劃由
    翔揚公司出資2億5,000萬元,並向陳武雄報告欲另以翔揚公
    司出資,而當時翔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周勝利明知翔揚公司
    實收資本額僅25萬元且無實際營業項目,根本欠缺投資優力
    公司之資力,竟仍同意謝勝峰要求而與其等有共同違反公司
    法未實際繳納股款、利用不正方法使財務報表生不實結果、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及幫助以詐術使銀行將財物交
    付1億元以上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優力公司虛偽增資
  緣博輝公司及翔揚公司並無增資優力公司之真意及資力,乃
    由郭應志洽得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業經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於
    112年4月1日合併,下稱日盛銀行)可提供博輝公司及翔揚
    公司貸款,欲以貸得之款項分別增資優力公司2億元、2億5,
    000萬元,日盛銀行憚於博輝公司及翔揚公司資本額過低,
    借款金額若達上億,風險過高,乃要求提供等額之現金擔保
    (該日盛銀行貸款方案,即Bridge Loan),經謝勝峰向陳
    武雄報告並取得同意後,由優力公司、博輝公司、翔揚公司
    共同簽訂「增資暨投資合作協議書」(下稱三方投資協議)
    ,以作為博輝公司、翔揚公司各增資優力公司2億元、2億5,
    000萬元之依據,謝勝峰等人於申貸過程中,又因預估日盛
    銀行作業進度可能不及於99年底前核撥貸款,為求不影響增
    資進度及銀行團聯貸案之申請,遂以:
  ⒈以博輝公司名義匯款2億元增資款
   ⑴由謝勝峰及郭應志洽得不知情金主億開租賃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億開公司)負責人許國勝同意借款5,000萬元
        後,於99年12月27日,由許國勝以博輝公司名義匯款3,
        000萬元、2,000萬元至優力公司設於遠東商業銀行(下
        稱遠東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驗資
        帳戶A),充作部分增資款,於3日後即99年12月30日,
        郭應志再另自優力公司設於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
        行)田心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500萬元、2,5
        00萬元至許國勝使用之陽信商業銀行(下稱陽信銀行)
        東桃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板信銀行桃園分行00
        0000000000號以為歸還,並支付借款利息現金60萬元給
        許國勝,而為該等不必要支出,致生損害於優力公司;
   ⑵由林泰榮經不知情郭鳴鶴洽得不知情金主曹毓庭同意借
        款1億5,000萬元後,於99年12月27日,由曹毓庭以博輝
        公司名義匯款1億5,000萬元至優力公司聯邦銀行通化簡
        易型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驗資帳戶B)充作
        增資款,於3日後即99年12月30日再自驗資帳戶B領出1
        萬元現金給曹毓庭及匯出1億4,999萬元至曹毓庭使用之
        聯邦銀行通化簡易型分行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
        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以為歸還,並由林泰榮代優力公司支付借款利
        息現金30萬元給曹毓庭及仲介費10萬元給郭鳴鶴,而為
        該等不必要支出,致生損害於優力公司。
  ⒉以翔揚公司匯款2億5,000萬元增資款
   由謝勝峰、郭應志及周勝利經不知情李坤賢聯繫洽得不知
      情金主張瑞和同意借款後,嗣於99年12月28日,由受張瑞
      和所託不知情之黃月琴以翔揚公司名義匯款2億4,952萬元
      至優力公司聯邦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驗資帳戶C),並於同(28)日另以現金將48萬元存入驗
      資帳戶C,於2日後即99年12月30日,黃月琴再自驗資帳戶
      C匯出2億4,999萬元至張瑞和使用之板信銀行桃園分行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優力公司並支付張瑞和借款利息47
      萬元,而為該等不必要支出,致生損害於優力公司。
  ⒊優力公司共增資4億5,000萬元
   謝勝峰及郭應志取得驗資帳戶A、B及C內合計4億5,000萬
      元存款證明文件,並於99年12月28日製作蓋有負責人謝勝
      峰及主辦會計郭應志印章之內容不實優力公司資產負債表
      及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資料後,由謝勝峰於99年12月29
      日8時40分許,以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
      送「董:一、U+今天有增資款餘額証明文件須用印。……以
      上呈請同意用印。職謝勝峰敬呈」之簡訊至陳武雄使用之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並另以口頭方式向陳武雄報
      告說明上開情況,經徵得陳武雄同意,而使用陳武雄管控
      之優力公司印章在該等增資證明文件上用印後,再將相關
      財務資料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曾錦煙查核,而出具優力公
      司增加資本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嗣於100年1月間,將
      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存款證明文件等,持
      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辦理減資後增資及修正章程之變更
      登記案,使該管公務人員經形式審查後,將其中優力公司
      已收足增資款4億5,000萬元之不實事項(博輝公司、翔揚
      公司分別增資2億元、2億5,000萬元),登載於職務上所
      掌之公文書,並於100年2月18日核准辦理實收資本額增加
      上開4億5,000萬元之變更登記(即原登記實收資本額6億
      元,減資4億元再增資4億5,000萬元後,登記實收資本額
      為6億5,00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管理之
      正確性。
 ㈡以優力公司名義向銀行詐貸39億3,300萬元
  完成前述虛偽增資行為後,於100年2月18日至3月間之某日
    ,由謝勝峰及郭應志提供優力公司獲經濟部核准增資登記文
    件、未違反財務承諾聲明書、陳武雄及謝勝峰出具之連帶保
    證文件及其他財務資料供主辦銀行臺企銀行審閱洽談授信額
    度過程中,陳武雄並曾親自向聯貸銀行團中之兆豐銀行董事
    長請求提高額度,並故意隱瞞虛偽增資4億5,000萬元情事,
    致臺企銀行等聯貸銀行團成員誤以為優力公司已改善財務結
    構而符合前述要求應完成增資4億元之條件,進而於100年3
    月10日與優力公司簽署授信總額度18億元之聯合授信合約(
    下稱本案聯貸案),其中分為不得循環動撥之甲項授信(為
    有擔保)額度8億元、得循環動撥之乙項授信(係無擔保)
    額度10億元。上開聯合授信合約約定:債務人承諾於本授信
    案存續期間應維持「有形淨值自99年底起應不得低於6億元
    」;於本授信案首次動用前,債務人應完成減資4億元後再
    增資4億元,以彌補虧損,並應維持期末資本與原有資本之
    完整等相關手續(債務人於本合約簽約前已完成前述承諾事
    項)。優力公司遂於前開合約授信期間內之100年3月25日至
    102年1月30日間多次申請動撥,致臺企銀行等聯貸銀行團成
    員因前述誤認而陷於錯誤,多次依動撥申請陸續核撥交付貸
    款,陳武雄、謝勝峰、郭應志共同以上揭方式,利用本案聯
    貸案為優力公司詐得不得循環動撥之甲項授信總計8億元(
    起訴書誤載為7億3,900萬元)、得循環動撥之乙項授信累計
    31億3,30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8億1,300萬元),合計詐得
    金額達39億3,300萬元(計算式:800,000,000+3,133,000,0
    00=3,933,000,000),迄至目前甲項授信未償還本金6,576
    萬6,138元、乙項授信未償還本金7億1,711萬8,535元,合計
    未償還本金7億8,288萬4,673元(計算式:65,766,138+717,
    118,535=782,884,673,甲項授信及乙項授信歷次動撥日期
    及金額、未償還本金金額均詳如附件)。
 ㈢優力公司提供4億5,000萬元設質替博輝、翔揚公司擔保借款
  優力公司雖順利完成上開增資程序,然虛偽增資之股款需返
    還民間金主,為避免增資虛偽之事被發覺,優力公司之財務
    報告上仍須記載4億5,000萬元之增資款項,謝勝峰、郭應志
    經陳武雄同意後,共同決定前述博輝公司、翔揚公司向日盛
    銀行申辦之貸款仍繼續辦理(博輝公司借款2億元、翔揚公
    司借款2億5,000萬元),並由優力公司提供資產擔保,以符
    合日盛銀行之要求,其等遂透過循環匯款,使優力公司之日
    盛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備償帳戶內有4億5,000萬
    元之受限制存款(下簡稱本案過渡性貸款出資),具體匯款
    情形如下:
  ⒈推由郭應志於99年12月27日自優力公司台新銀行建北分行0
      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6,000萬元、第一商業銀行(下
      稱第一銀行)五股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000萬元
      ,合計1億元至優力公司日盛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00
      0號備償帳戶,作為第1筆為翔揚公司「質押擔保」款項(
      優力公司累計質押1億元,以擔保翔揚公司下述⒉向日盛銀
      行借款1億元)。
  ⒉翔揚公司於99年12月27日獲得日盛銀行1億元貸款,經匯至
      翔揚公司日盛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郭應
      志再將該1億元匯出至翔揚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
      合作金庫)慈文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9年12月2
      8日轉匯至優力公司京城商業銀行(下稱京城銀行)蘆洲
      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匯至優力公司日盛銀行信
      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備償帳戶,作為第2筆為翔揚公
      司「質押擔保」款項(優力公司累計質押2億元,以擔保
      翔揚公司前述向日盛銀行借款1億元及下述⒊向日盛銀行借
      款1億元)。
  ⒊翔揚公司於99年12月28日獲得日盛銀行1億元貸款,經匯至
      翔揚公司日盛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郭應
      志再將該1億元匯出至翔揚公司合作金庫慈文分行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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