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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HM 銀行法等(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PHM 2026-06-08 案號:金上重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正倫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歐宇倫律師
            蔡耀慶律師
            施宣旭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正倫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自民國115年6月8日起撤銷
。
  理 由
一、按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法院依職
    權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4項定有明文。亦
    即限制出境、出海之目的,乃在保全被告,避免其因出境、
    出海滯留他國,以確保國家追訴、審判或日後執行之順利進
    行,故考量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與否,自應以訴訟及執行程
    序是否因此受到影響為判斷依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徐正倫因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
    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
    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上開罪嫌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
    93條之2第1項第2款所定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之事由
    ,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乃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限
    制出境、出海8月,嗣並先後自114年8月26日、115年4月26
    日起對被告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各1次在案(本院111年
    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卷《下稱本院卷》七第449至451頁;卷九
    第367至368頁;卷十第391至393頁)。惟查,被告已經本院
    另案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20年確定,並於115年5月11日入監執行在案,有其前案紀
    錄表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因被告已在監獄執行
    ,則其在該服刑期間不可能再行出境、出海,已足以確保本
    案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自無對其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
    必要。爰撤銷本院前揭第2次對被告所為之延長限制出境、
    出海處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4項、第22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