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HM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PHM
2026-06-09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洋捷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5年6月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
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謝
洋捷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
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
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
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
第349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