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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HM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PHM 2026-06-09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洋捷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5年6月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
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謝
洋捷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
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
    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
    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
    第349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