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TPHM 聲請訴訟參與(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PHM 2026-06-08 案號:國審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國審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施佳汶


代  理  人  林正椈律師
            彭彥勳律師
            葉書妤律師
被      告  黃國維



選任辯護人  王彥廸律師(法扶律師)
            蔡明叡律師(法扶律師)
            伍徹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115年度國審交上
更一字第1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施佳汶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國維因涉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2
    項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嫌,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害
    人黃瑋震因被告前開犯行而死亡,告訴人施佳汶為被害人之
    配偶,對本案如何審理、有罪與否及量刑等,關係最為深切
    ,為能瞭解訴訟程序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得適時
    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被害
    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
    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
    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
    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
    ,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
    、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對被害人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2項前段
    之無駕駛執照駕車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刑法第
    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拾
    捌年陸月,檢察官及被告均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
    國審交上訴字第7號案件審理中。而被害人已經死亡,聲請
    人與被害人間具有配偶之身分關係,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
    之適格要件。本院前已經徵詢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
    ,且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聲請人參
    與訴訟亦均無意見(本院114年度國審交上訴第4號卷第245
    頁、本院卷第164至166頁),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
    害人之關係、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
    ,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復無
    不適當之情形,是認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