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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偽造文書等(2026-01-27)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2026-01-27 案號:上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47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秋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
3年度訴字第1053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5629號、第5630號
、第5631號、第5632號、第5633號、第5634號、第5635號、第56
36號、第5637號、第56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秋葳為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沐芷空間設計企業社」
    (下稱沐芷企業社)之實質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林郢潔)
    ,另為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興宸公司,已廢止)之實際負責人,其因經營不善,
    自民國111年5月間起已有跳票情形、財務狀況不佳、在外積
    欠大筆款項,明知已無資力,且無力承攬任何相關工程,亦
    無為他人完成室內設計裝潢工程、販售及安裝新型冷氣等履
    行合約之真意,竟於下列時、地,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林秋葳於112年5月5日,與黃理隆洽談冷氣安裝工程,雙方達
    成以新臺幣(下同)164,700元安裝同價值冷氣機之協議,
    黃理隆即於當日匯款164,700元至林秋葳指定之林郢潔即沐
    芷企業社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聯邦銀行帳戶)內,其後林秋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明知無相關優惠
    活動,於112年5月8日某時許,對黃理隆佯稱:現可以優惠
    的價格更換具防鏽功能之冷氣機種,只要重新下單匯款新機
    型款項,事後會再將原所匯款之金額退還云云,致黃理隆陷
    於錯誤,同意該方案,並於112年5月8日再給付165,900元至
    聯邦銀行帳戶中,林秋葳收取上開款項後,將其中164,700
    元(即佯稱將退還之金額)供己使用,其餘款項則用以為黃
    理隆安裝冷氣。嗣因黃理隆催林秋葳退還款項,為取信黃理
    隆,林秋葳於112年6月15日前某日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之支票照片圖檔,並於112年6月15日將上開圖檔傳送予黃理
    隆而行使之,對黃理隆佯稱已收到上游廠商的退款,並會將
    款項匯款給黃理隆,足生損害於富博興業有限公司、許耀璋
    及黃理隆,嗣林秋葳於112年7月1日完成冷氣安裝,然仍不
    斷推遲退還164,700元,黃理隆始知受騙,報警處理,而查
    悉上情。
 ㈡林秋葳於112年6月間起,與陳詩旻商談房屋裝潢修繕工程,
    其明知已無履行裝潢修繕契約之能力,且無任何家電團購、
    免監工費方案、客人換單等情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12年6月至
    8月間,向陳詩旻佯稱:有團購家電之機會,可以優待價格
    於裝潢完工前團購冷氣、洗衣機,及因預售屋離完工時間尚
    久,可先簽預購團購裝潢,優惠甚多,惟要先交付3成訂金
    ,及其他案場已完工結案,可提供免監工費方案名額,惟須
    先預付120,297元,將來會退還款項,及某冷氣團購客人噸
    數買錯,可便宜轉讓,可讓陳詩旻換單,惟需先支付45,000
    元購買費用及20,000元倉儲費用,日後均可退款云云,致使
    陳詩旻陷於錯誤,同意參與上開優惠方案,並於112年6月8
    日、112年6月9日,合計匯款共150,000元至聯邦銀行帳戶,
    及交付現金31,180元與林秋葳以支付團購家電優惠,及於11
    2年6月14日、112年6月26日、112年8月1日、112年8月2日,
    合計共匯款240,000元至聯邦銀行帳戶中以支付預購團購裝
    潢,及於112年8月5日共匯款120,297元至聯邦銀行帳戶中,
    以支付免監工費方案,及於112年8月1日、112年8月16日,
    合計共匯款65,000元至聯邦銀行帳戶中,以支付冷氣費用及
    倉儲費用(合計共給付606,477元),林秋葳收取上開款項
    後,隨即挪為他用。嗣陳詩旻要求林秋葳提供團購優惠證明
    、倉儲證明等文件資料時,林秋葳始終無法提供,退款部分
    ,於約定之退款日期亦未按時退款,為取信陳詩旻,林秋葳
    即於112年9月6日前某日、112年9月8日前某時,接續偽造如
    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照片圖檔,並分
    別於112年9月6日、112年9月8日將上開圖檔傳送予陳詩旻而
    行使之,表明已送出郵局之匯款申請,足生損害於陳詩旻,
    嗣因陳詩旻遲未收受款項,察覺受騙,提起告訴,而查悉上
    情。
 ㈢林秋葳於112年4月間起,與洪郼艎商談設計裝潢、家電購買
    事宜,其明知已無履行裝潢之能力,且無替洪郼艎訂購家電
    之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之犯意,向洪郼艎佯稱:可替其裝潢房屋、購買家
    電,設計裝潢定金為73,500元、家電訂購金為240,400元,
    及可購買以經銷商價格再打折出售之優必洗洗衣機,但需先
    支付購買款項105,540元,之後會再退款家電訂購金中支付
    之洗衣機款項,及設計契約已達完稿階段,可推薦加入裝潢
    團購案,需先支付183,710元,並將贈送臥榻裝潢費云云,
    致洪郼艎陷於錯誤,而同意參與上開方案,並於112年5月1
    日至112年5月15日日間,合計共匯款603,150元至聯邦銀行
    帳戶中,林秋葳收取上開款項後,隨即挪為他用。嗣林秋葳
    遲未依約定支付洗衣機退款,經洪郼艎催促,為取信於洪郼
    艎,林秋葳即於112年6月15日前某時,偽造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支票照片圖檔,並傳送予洪郼艎而行使之,而生損害
    於富博興業有限公司、許耀璋及洪郼艎。嗣因洪郼艎查無此
    款項入帳,且林秋葳避不見面,察覺受騙,提起告訴,而查
    悉上情。
 ㈣林秋葳於112年7月間,與周耀彬商談冷氣買賣安裝事宜,其
    無替周耀彬訂購冷氣之意,且明知並無任何冷氣團購優惠,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7
    月20日對周耀彬佯稱:有日立冷氣優惠團購,惟須先支付16
    5,900元之預付金額等語,致周耀彬陷於錯誤,於112年7月2
    0日匯款165,900元至聯邦銀行帳戶中,林秋葳收取上開款項
    後,隨即挪為他用。復林秋葳承前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於
    112年7月21日對周耀彬佯稱:有一批因客人退訂,而有更優
    惠的冷氣,價格只要150,680元,但需先支付150,680元,而
    先前所匯款之165,900元會退款等語,致周耀彬陷於錯誤,
    於112年7月21日匯款150,680元至聯邦銀行帳戶中,林秋葳
    收取上開款項後,隨即挪為他用。嗣因林秋葳遲未退款,並
    以各種藉口拖延退款,交付予周耀彬支票亦遭退票,且迄今
    未完成冷氣安裝,且避不見面,周耀彬察覺受騙,提起告訴
    ,而查悉上情。
 ㈤林秋葳於111年4月20日前某時,承攬林鈺淳、吳裕荏夫妻之
    房屋裝潢工程,並協助林鈺淳、吳裕荏夫妻向中租融資公司
    申辦700,000元裝潢貸款事宜,嗣林秋葳於111年4月間要求
    吳裕荏結清貸款尾款,吳裕荏即於111年4月20日先交付林秋
    葳5期共291,655元之款項。惟林秋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5月至6月間向林鈺淳佯
    稱:要繳交2期之貸款餘款共116,666元,致林鈺淳陷於錯誤
    ,而於111年5月27日、111年6月20日分別匯款58,333元、58
    ,333元(合計共116,666元)至林秋葳指定之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以交付貸款,林秋葳收取上開款項後,隨即挪為
    他用。於111年4月14日前某時,因吳裕荏、林鈺淳交付30,0
    00元裝潢保證金予林秋葳,由林秋葳代為交付予社區管理委
    員會,裝潢工程於111年10月完工,林秋葳竟基於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12年1月6日,在桃園市龜山
    區林鈺淳、吳裕荏所居住之○○○社區中,假冒林鈺淳之身分
    ,於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B棟裝潢保證金已領回清單」上
    偽簽「林鈺淳」之姓名,並將上開文件交付予○○○社區管理
    委員會而行使之,表示其為林鈺淳,且有簽收並領回裝潢保
    證金之意,致○○○社區管理委員會人員陷於錯誤,交付30,00
    0元之裝潢保證金與林秋葳,致生損害於林鈺淳、○○○社區管
    理委員會,林秋葳收取上開款項後,隨即挪為他用。嗣因吳
    裕荏、林鈺淳察覺溢付貸款,及裝潢保證金遭林秋葳領回,
    要求林秋葳歸還款項,林秋葳編織眾多藉口拖延仍遲未還款
    ,吳裕荏、林鈺淳察覺受騙,提起告訴,而查悉上情。
 ㈥林秋葳於111年4月間,與王俊程商討冷氣買賣安裝事宜,其
    無替王俊程安裝、訂購冷氣之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4月7日,向王俊程佯稱:
    至宅安裝冷氣之報價為136,433元,須先支付款項等語,致
    王俊程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1日匯款136,433元至林秋葳
    指定之上海儲蓄銀行帳戶中,復承前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
    王俊程無需更換機型,竟於111年5月間,接續向王俊程佯稱
    :原訂購冷氣噸數不足需更換機型,更換機型需要再加價21
    ,000元,但因向廠商下訂單等作業緣故,需多匯款100,000
    元,日後會再退款100,000元云云,致王俊程陷於錯誤,於1
    11年5月31日匯款121,000元至聯邦銀行帳戶中,其後林秋葳
    為取信王俊程,先行退款100,000元予王俊程,其餘款項則
    挪為他用。嗣因王俊程之房屋裝潢於111年底完工,林秋葳
    卻羅織各種事由而不安排冷氣安裝,迄至112年10月間仍未
    完成冷氣安裝,林秋葳即稱會退款予王俊程,然亦多次拖延
    退款,迄今均未退還款項,其後隨即失聯,王俊程察覺受騙
    ,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㈦林秋葳於111年4月間,與楊雅雯商談冷氣買賣安裝事宜,其
    無替楊雅雯訂購安裝冷氣之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4月7日,向楊雅雯佯稱:其
    冷氣之報價較便宜,惟須先支付冷氣訂單款項云云,致楊雅
    雯陷於錯誤,於112年6月9日匯款50,000元、33,400元至聯
    邦銀行帳戶中,林秋葳收取上開款項後,隨即挪為他用。嗣
    因林秋葳於收受款項後1個月,並未替楊雅雯訂購冷氣,且
    未進行安裝冷氣事宜,楊雅雯遂表示要退款,林秋葳同意後
    仍以各種理由拖延,遲未退還款項,楊雅雯察覺受騙,報警
    處理,而查悉上情。
 ㈧林秋葳於112年8月間,與洪莉華商談冷氣買賣安裝事宜,其
    無替洪莉華訂購安裝冷氣之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8月7日對洪莉華佯稱:冷氣
    優惠報價3000個名額,今日是最後一天,會計表示剛好還有
    再抽出多1個名額,且贈送白鐵架,但須先支付冷氣訂單款
    項云云,致洪莉華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7日下午7時45分許
    ,交付現金95,800元與林秋葳,林秋葳收取上開款項後,隨
    即挪為他用。嗣林秋葳於收受款項後,並未替楊雅雯訂購冷
    氣,且屢次約好安裝時間後,復以冷氣師傅摔斷腿、下大雨
    、安排的師傅是學徒等事由藉故拖延安裝冷氣事宜,至112
    年10月間仍未進行安裝冷氣事宜,洪莉華遂表示要退款,林
    秋葳同意後仍以各種理由拖延,遲未退還款項,洪莉華察覺
    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㈨林秋葳明知其無資力給付鄭高晟承攬冷氣安裝之報酬,且無
    給付相關報酬之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
    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13年1月10日間,請鄭高
    晟承攬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地下1樓之冷氣安裝工程,
    並佯稱會先給付部分定金云云,致鄭高晟陷於錯誤,於113
    年1月11日至113年1月27日至上址完成冷氣安裝工程,林秋
    葳因而獲得總工程款170,150元之安裝冷氣工程利益。嗣林
    秋葳於113年1月11日未按期支付定金80,000元,鄭高晟於屆
    至完工之際,向林秋葳索取總工程款170,150元,林秋葳為
    取信鄭高晟,於113年1月25日前某時,偽造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之支票照片圖檔,並於113年1月25日將上開圖檔傳送予
    鄭高晟而行使之,表示已開立現金票與鄭高晟,復於113年1
    月26日前某時,接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華南商業銀
    行存款憑條照片圖檔,並於113年1月26日將上開圖檔傳送予
    鄭高晟而行使之,向鄭高晟佯稱已支付款項,足生損害於鄭
    高晟、愛蜜絲六六實業有限公司及翟所虎。嗣因鄭高晟遲未
    收受款項,向銀行櫃臺人員詢問,知悉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
    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憑條係偽造,及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
    支票並未匯入,林秋葳復拿取支票帳戶係拒絕往來戶之支票
    與鄭高晟,鄭高晟察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林秋
    葳於鄭高晟報警後,始給付鄭高晟20,000元。
 ㈩林秋葳與蕭文菊於110年10月11日簽立裝潢工程之工程承攬契
    約書,蕭文菊並委託林秋葳協助辦理裝潢費用貸款事宜,約
    定以蕭文菊名義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
    以分期付款36期之方式,貸款645,850元之裝潢費用,需先
    繳付與林秋葳,由林秋葳代繳,於蕭文菊繳款12期(即1年
    )後,蕭文菊可將剩餘款項結清,林秋葳同時會退還100,00
    0元利息費用與蕭文菊。於111年12月間,蕭文菊繳納貸款已
    滿1年,欲結清貸款,林秋葳因急需款項,明知蕭文菊無需
    繳納違約金,且林秋葳無替蕭文菊代為繳納貸款之意,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蕭文菊佯稱
    :需先將剩餘之587,788元匯款至林秋葳帳戶,且需繳交152
    ,825元之違約金,該違約金之後會退還云云,致蕭文菊陷於
    錯誤,而於111年12月5日、12月15日、12月16日,陸續匯款
    共740,613元至林秋葳指定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新光銀行帳戶)中,林秋葳收取上開款項後,隨
    即挪為他用。嗣因蕭文菊多次向林秋葳索要結清證明,林秋
    葳藉故推託,且蕭文菊仍收受仲信公司催繳貸款之簡訊,方
    知悉林秋葳未辦理結清,僅繳3期分期款,使蕭文菊可暫不
    收到催繳簡訊,蕭文菊之家人即自行向仲信公司辦理貸款結
    清,蕭文菊察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林秋葳於111年7月間,與黃美珠商談冷氣安裝事宜,並於111
    年7月28日完成國際牌冷氣安裝,黃美珠並交付79,000元之
    冷氣費用及安裝費用與林秋葳。惟該冷氣於安裝完後1年間
    ,在使用上有許多問題,黃美珠遂向林秋葳反應,林秋葳因
    斯時急缺現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於112年7月間,向黃美珠佯稱:可協助更換成三菱重
    工品牌冷氣,惟需先繳付82,000元之冷氣費用,才有辦法拉
    貨云云,致黃美珠陷於錯誤,而於112年7月29日、112年7月
    31日匯款2筆共82,000元至林秋葳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中,林
    秋葳隨即將款項挪為己用。嗣因林秋葳遲未向廠商下單,多
    次藉故不前往安裝,黃美珠即與林秋葳達成協議,同意由國
    際牌公司直接換機,林秋葳則退還82,000元之款項,然林秋
    葳仍以諸多理由拖延退款,且聯繫無著,黃美珠察覺受騙,
    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林秋葳與陳俊凱於112年6月間商談陳俊凱同事買賣安裝冷氣
    事宜,其無替陳俊凱同事訂購安裝冷氣之意,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陳俊凱佯稱:因其公
    司與沐芷企業社有合作,可替其安裝冷氣,然需先支付冷氣
    費用99,600元等語,致陳俊凱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4日以
    自己名義代其同事匯款共99,6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中,
    林秋葳收取上開款項後,隨即挪為他用。嗣因林秋葳並未訂
    購冷氣,且未依約安裝,其後林秋葳雖允諾退款,惟仍一再
    拖延,並提供預約轉帳記錄、事後跳票之支票與陳俊凱,以
    拖延還款,陳俊凱發覺有異,提起告訴,而查悉上情,林秋
    葳經陳俊凱提起告訴後,方陸續返還款項,迄今已返還98,6
    00元,仍剩餘1,000元尚未歸還。
 林秋葳於112年4月間,與高宏傑商談訂購烘衣機事宜,林秋
    葳無替高宏傑訂購烘衣機之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高宏傑佯稱可代為訂購,一週後商
    品會到貨云云,致高宏傑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26日匯款38
    ,800元至林秋葳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中,然該商品遲未
    出貨,林秋葳復承前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5月30日,明
    知並無客人退貨烘衣機,仍接續對高宏傑佯稱:有客人退貨
    烘衣機,故可用優惠之價格賣給高宏傑,惟須先支付35,000
    元之預付金額,等安裝後會退還先前訂購烘衣機之價金云云
    ,致高宏傑陷於錯誤,於112年6月1日匯款35,000元至林秋
    葳指定之聯邦銀行帳戶中,林秋葳收取上開款項後,隨即挪
    為他用。嗣於112年7月11日間,林秋葳始終未安裝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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