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洗錢防制法等(2025-12-30)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2025-12-30
案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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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文琪
選任辯護人 陳冠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112年度訴字第248、312、357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96
、7179、7754、8101、8288、8651、8660、8859、8885、9013、
9127、9343、9597、9687、9843號、112年度偵字第26、186、37
1、556、654、1441、2128、2407、2936、2941、3060、3318、3
509、4221、4591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4126、
4127、4128、4130、5152、5156、5158、5255、5394、5916號、
112年度偵字第6577、6579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
第4129、5087、5143、5157、5257、5280、5916號、112年度偵
字第6578、6643、6644號、112年度偵字第5949號),提起上訴
,暨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0250、10290、10425
、10426、10427、10428、10564、10565、10566號、113年度偵
字第14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文琪犯如附表編號1至26「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編號1至26「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至4、25、2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7、12、16、19、2
0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其餘附表編
號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文琪被訴如附表二十七、附表二十八編號1、2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李文琪為瑞峰數位行銷企業社之負責人,其可預見如將企業
社名下向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電信門號,提供不相識之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凱文」(或「凱文
a」)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門號申設網站會員帳號認
證,而以此會員帳號作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工具,增加追
查難度,以掩飾其詐欺取財犯行,竟基於縱有此情亦不違背
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犯意,於附表一至四、二十五
、二十六所示時間將附表一至四、二十五、二十六所示之門
號(含驗證碼,下同),以每支門號至少新臺幣(下同)50
0元之價格提供予「凱文」(無積極證據證明李文琪就此部
分知悉乃三人以上共同為之);另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9日
在通訊軟體LINE成立「蝦皮」群組,經「凱文」將暱稱「何
先生-業務經理」、「大炮」、「(幸運草圖樣)Lucky」、
「q」等人(下稱「凱文」所屬詐欺集團)邀請入該群組內
,被告即復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必故意,於附
表五至二十四所示時間將附表五至二十四所示之門號,以每
支門號至少500元之價格提供予「凱文」所屬詐欺集團。而
「凱文」或「凱文」所屬詐欺集團取得附表一至二十六所示
門號後(僅提供門號號碼,然未提供實體之SIM卡),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或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以上述取得之行動電話門號申辦新加
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公司)所經
營之蝦皮拍賣網站等會員帳號,並取得由李文琪提供之門號
驗證碼而完成認證,取得上開網站會員帳號後,由某不詳詐
欺成員,以附表一至二十六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
至二十六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至二十六所
示之受騙日期,以轉帳或以信用卡刷付如附表一至二十六所
示之款項。嗣經如附表一至二十六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
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審理範圍: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
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項
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說明:上訴人就未提出具體理由聲明
上訴部分,並無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之意,自無再擬制視
為全部上訴之必要,爰配合修正,刪除第348條第1項後段「
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之規定,且該條第2項所
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
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本案原審判決後,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李文琪(下稱被告)僅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
上訴(見本院卷一第109至115、117至123頁),原判決關於
被告被訴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因檢察
官及被告未上訴而確定,依上開說明,已非本案審理範圍,
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亦有明定。查本件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本判決下
列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迄至言詞辯論
終結,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些供述證據作成時,核無
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屬適當,自
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
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
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固坦承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然矢口否
認有何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舉(見本院卷二第188
、193、194、196頁)。經查:
㈠被告將附表一至二十六所示門號以每支門號至少500元之價格販售予他人,並僅提供門號之號碼而未交付實體SIM卡,再於他人申請蝦皮拍賣等網站帳號時,提供附表一至二十六所示門號之驗證碼,使他人無需以真實身分先申辦行動話門號,即可透過其所提供之門號及驗證碼而申請上開拍賣網站之帳號,嗣他人申請附表一至二十六所示拍賣網站之會員帳號,並由被告提供之門號認證碼而完成認證取得該等網站會員帳號後,以附表一至二十六所示之虛偽事由,詐騙附表一至二十六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至二十六所示之受騙日期,以轉帳或信用卡刷付如附表一至二十六所示之款項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附表一至二十六所示之被害(告訴)人於警詢證述明確(見偵2941卷第30至32頁;偵5596卷第4至5頁反面;偵7754卷第5至8頁;偵8288卷第11頁正反面;偵8859卷第5至6、19至20頁;偵9013卷第20至21頁;偵3060卷第26頁及反面;偵7215卷第9至10頁;偵17542卷第5至7頁;偵9343卷第12至14頁反面;偵2407卷第5頁正反面;偵8885卷第43至44頁;偵9597卷第4至5頁;他302卷第5至6頁反面;偵7179卷第20至23頁;偵5143卷第80至84頁;偵8101卷第5至8頁;偵8651卷第4至5頁;偵8660卷第6至9頁;偵51814卷第23至35頁;偵51814卷第39至40頁;偵9127卷第6至8頁;偵9687卷第5至8頁;偵21917卷第73至78、79至80頁;偵9843卷第5至9頁;偵12251卷第59至60頁;偵26卷第20至21頁;偵186卷第5至6頁反面;他153卷第4至9頁;偵371卷第6至7頁反面;偵556卷第6至8頁反面;偵50230卷第11至15、17至19頁;偵654卷第7至9頁;偵1441卷第5至6頁反面;偵2128卷第23至24頁反面;偵28036卷第57至67、87至89頁;偵2936卷第6頁正反面;偵4221卷第5至6頁反面;他321卷第5至6頁;偵50231卷第17至18頁;偵4591卷第6至8頁;偵5257卷第18至19頁;偵5280卷第4至5頁;偵50688卷第7至11頁;偵5949號卷第8至10頁;偵51277卷第13至15頁;偵51806卷第15至23頁;偵51919卷第27至28頁;偵14019卷第29至31頁;偵14019卷第21至23頁;偵51277卷第17至19頁;偵19771卷第13至14頁;偵23175卷第15至18頁;偵5255卷第15至18頁;偵5255卷第51頁;嘉市警一卷第7至11頁;偵25128卷第29至31頁;偵6731卷第9至11頁;偵28778卷第95至97頁;偵7154卷第17至18頁反面;偵1519卷第37至41頁;偵9522卷第5至6頁反面;他1401卷第13至21頁;臺中第三分局警卷第41至45、93至95頁;偵7911卷第4至6頁;偵7805卷第3至4頁;偵8896卷第27至29頁;偵14260卷第41至42頁;他302卷第7至9頁),且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回函檢附之交易資訊、用戶申設、訂單資訊及IP資料(見偵5596卷第6至9頁;偵7754卷第12至14頁;偵2941卷第20至23頁;偵8288卷第28至33頁;偵8859卷第14至18、33至36頁;偵9013卷第5至8頁;偵3060卷第47至49頁;偵7215卷第25至29頁;偵7215卷第51至53頁;偵17542卷第12至13頁;偵17542卷第14至18頁;偵9343卷第16至21頁;偵2407卷第30至33頁;偵8885卷第77至79頁;偵9597卷第35至38頁;他302卷第24至27頁;偵7179卷第46至51頁;偵5143卷第132至139頁;偵8101卷第10至13頁;偵8651卷第13至18頁;偵8660卷第18至19頁反面;偵51814卷第43至59頁;偵9127卷第23至28頁;偵9687卷第13至16頁;偵21917卷第9至11頁;偵9843卷第60至67頁;偵12251卷第43至45、51至53頁;偵26卷第11至13、15至17頁;偵186卷第18至20頁反面;他153卷第12至16頁;偵371卷第11至25頁反面;偵556卷第23至26頁;偵50230卷第71至77頁;偵654卷第22至25頁;偵2128卷第14至16頁反面、35至39頁;偵28036卷第39至41、51至55頁;偵2936卷第21至27頁;偵4221卷第11至12頁;他321卷第7至15頁;偵50231卷第23至27頁;偵4591卷第12至14頁;偵5257卷第15至16頁;偵5280卷第33至34頁;偵50688卷第25至27頁;偵5949卷第39至45頁;偵51277卷第49至53、61至67頁;偵51806卷第37至45頁;偵51919卷第51至61頁;偵14019卷第63至73頁;偵14019卷第57至61頁;偵51277卷第55至67頁;偵19771卷第27至29頁;偵23175卷第51至60頁;偵5255卷第68至70頁;偵5255卷第71至73頁;偵11141卷第19至20頁;嘉市警一卷第19至21頁;偵25128卷第59至65、67至71頁;偵6731卷第31至32、69至73頁;偵28778卷第23至27頁;偵7154卷第4至7頁;偵10290卷第36至40頁;他1401卷第29至35頁;臺中第三分局警卷第19至25頁;偵36977卷第15至25頁;偵7911卷第38至41頁;偵7805卷第12至14頁;偵8896卷第19至21頁;偵14260卷第49至55頁)、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檢附之相關門號電話申登資料(見偵2941卷第14至18頁;偵5596卷第11至15頁;偵7754卷第15至19頁;偵8288卷第34至41頁;偵8859卷第37至44頁;偵9013卷第13至17頁;偵3060卷第11至23頁;偵7215卷第71至79頁;偵17542卷第57至61頁;偵9343卷第24至30頁;偵2407卷第36至48頁;偵8885卷第84至86頁;偵9597卷第25至31頁;他302卷第17頁正反面、28至31頁;偵7179卷第53至60頁;偵5143卷第143至148頁;偵8101卷第14至16頁反面;偵8660卷第21至25頁;偵51814卷第73至77頁;偵9127卷第31至35頁;偵9843卷第71至75頁;偵12251卷第21至29頁;偵26卷第7至10頁;偵186卷第23至31頁;他153卷第17頁;偵371卷第26至29頁;偵556卷第26至33頁;偵50230卷第85至88頁;偵1441卷第10至19頁;偵2128卷第17至22頁;偵28036卷第25至33、35至37頁;偵4221卷第14至15頁;他321卷第16至17頁;偵50231卷第33至37頁;偵4591卷第16至23頁;偵5257卷第13頁;偵5280卷第25頁;偵50688卷第33至37頁;偵5949卷第53至70頁;偵51277卷第73至76頁;偵51806卷第51至57頁;偵51919卷第63頁;偵14019卷第41至43頁;偵14019卷第41頁;偵51277卷第81至83頁;偵23175卷第61至62頁;偵5255卷第77至78頁;偵11141卷第13至15頁;偵25128卷第43至44頁;偵6731卷第99至103頁)、臺灣之星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檢附之相關門號電話申登資料(見偵5949卷第46至52頁)、本案相關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申登資料(見偵28778卷第29至33頁;偵5143卷第130至131頁;偵8651卷第12頁;偵8660卷第20頁正反面;偵51814卷第61至62頁;偵9687卷第17至18頁;偵21917卷第23至36頁;偵654卷第17至18頁反面;偵2936卷第28頁正反面;偵4221號卷第13頁;偵19771號卷第31頁;偵2128卷第40頁正反面;偵2407卷第69頁;偵7215卷第61至65頁;偵17542卷第48至52、57至61、63至67頁;偵1519卷第141、145至146頁;他8992卷第21至23頁)、被告之蝦皮賣場及相關網路賣場頁面截圖(見偵5596卷第225頁;偵7179卷第63頁;偵21917卷第17至19頁;偵51814卷第333頁;偵50231卷第43至45頁;他153卷第33頁)、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1年5月23日、9月13日號函(見偵2941卷第24至25、27至2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偽冒暨安控規劃科111年4月21日中信卡管調字第00000000000號簡便行文表檢附信用卡交易明細(見偵5596卷第20至22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見偵8288號卷第27頁;偵8859號卷第13、32頁;偵9597號卷第39頁;偵7179號卷第45頁;偵8660號卷第15頁;偵51814號卷第81、83頁;偵9687號卷第12頁;偵12251號卷第35頁;偵186號卷第17頁;偵371號卷第10頁;偵556號卷第22頁;偵50230號卷第69、97至109頁;偵654號卷第16頁;偵2128號卷第34頁;偵2936號卷第20頁;偵50231號卷第21頁;偵50688號卷第29頁;偵51277號卷第45頁;偵51806號卷第35頁;偵51277號卷第47頁;臺中第三分局警卷第11至17頁;偵7911卷第37頁;偵14260卷第45、47頁)、郵局111年6月20日回函(見偵26卷第18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1年6月30日函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687卷第9至11頁)、土地銀行111年7月15日函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8885卷第66至68頁反面)、臺北富邦商業銀行111年7月22日函覆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8885卷第69至71頁)、黃偉傑郵局帳戶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8885卷第72至77頁)、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1年11月7日函檢附商業登記抄本(見偵9687卷第19至20頁)、瑞鋒數位行銷企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見他302卷第23頁)、告訴人季優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見偵5596卷第23至33頁反面)、告訴人王偉提供之交易明細(見偵7754卷第21至22頁)、告訴人王偉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話紀錄截圖(見偵7754卷第22至23頁)、告訴人林曉雯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信用卡消費通知簡訊翻拍照片(見偵2941卷第33至34、45頁)、告訴人呂冠廷提供之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話紀錄截圖(見偵8288卷第15至21頁)、告訴人林明隆提供之交易明細(見偵8859卷第11至12頁)、告訴人韓少華提供之交易明細(見偵9013卷第22頁)、告訴人陳麗妃提供之交易明細、金融卡影本(見偵17542卷第8至11頁)、告訴人廖羽晨提供之存摺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話紀錄截圖(見偵8859卷第29至30頁)、被害人高鶴臻提供之存摺影本(見偵3060卷第41至44頁)、告訴人王佳敏提供之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話紀錄截圖(見偵7215卷第23、35至37頁)、告訴人陳偉哲提供之交易明細(見偵9343卷第45頁反面)、被害人簡森源提供之交易明細(見偵2407卷第34至35頁反面)、告訴人黃芝瑜提供之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見偵8885卷第46至51頁)、告訴人曹楹婕提供之交易明細(見偵9597卷第19至20頁)、告訴人李昌璟提供之交易明細(見他302卷第58至61頁)、告訴人趙品皓提供之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5280卷第14、17至23頁)、被害人陳聖玠提供之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見他302卷第72、73頁)、被害人蔡佳育提供之交易明細(見他302卷第117至118、121頁)、告訴人楊以誠提供之存摺影本、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話紀錄截圖(見偵7179卷第35至39頁)、告訴人張哲誠提供之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5143卷第162至170、173至174頁)、告訴人蕭力壬提供之交易明細(見偵8101卷第17至22頁)、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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