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HM 銀行法等(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PHM
2026-06-08
案號:金上重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正倫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歐宇倫律師
蔡耀慶律師
施宣旭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正倫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自民國115年6月8日起撤銷
。
理 由
一、按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法院依職
權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4項定有明文。亦
即限制出境、出海之目的,乃在保全被告,避免其因出境、
出海滯留他國,以確保國家追訴、審判或日後執行之順利進
行,故考量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與否,自應以訴訟及執行程
序是否因此受到影響為判斷依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徐正倫因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
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
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上開罪嫌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
93條之2第1項第2款所定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之事由
,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乃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限
制出境、出海8月,嗣並先後自114年8月26日、115年4月26
日起對被告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各1次在案(本院111年
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卷《下稱本院卷》七第449至451頁;卷九
第367至368頁;卷十第391至393頁)。惟查,被告已經本院
另案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20年確定,並於115年5月11日入監執行在案,有其前案紀
錄表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因被告已在監獄執行
,則其在該服刑期間不可能再行出境、出海,已足以確保本
案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自無對其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
必要。爰撤銷本院前揭第2次對被告所為之延長限制出境、
出海處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4項、第22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