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9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千雅間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
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應繳
裁判費參仟肆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貳仟玖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46,488元 1 利息 237,403元 115年2月23日 115年3月9日 (15/365) 15% 1,463.44元 小計 1,463.44元 合計 247,951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