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2026-04-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9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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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97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華特即國粹文創館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係為新臺幣(下同)
67,0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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