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4-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8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洪碩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66
1元,及其中2萬9601元自11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
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3萬3148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0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
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萬2661元) 1 利息 2萬9601元 115年1月28日 115年3月8日 (40/365) 15% 486.59元 小計 486.59元 合計 3萬3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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