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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6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83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仲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友嵐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690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
    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具體答辯狀1件(並附相
    關證明,暨附繕本1件),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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