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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2026-04-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1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70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軾子即新港餐坊間給付電費事件,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7萬9346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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