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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3-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7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67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義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
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程序
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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