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3-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7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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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67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義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
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程序
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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