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4-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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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664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子喬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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