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3-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5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6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廖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50,9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潔如
附表:計算式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