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3-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9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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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58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楊曜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
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9,135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
判費4,120元(計算式:4,620元-500元=4,12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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