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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4-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1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55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鏽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左鳳儀間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參拾壹萬柒仟零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
捌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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