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4-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1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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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55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鏽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左鳳儀間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參拾壹萬柒仟零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
捌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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